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促進開放、透明、分享、責任的新商業文明,保障供銷平臺供應商、分銷商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銷平臺正常運營秩序,根據《供銷平臺供應商入駐協議》、《供銷平臺分銷商入駐協議》、《淘寶規則》和《天貓規則》等相關協議、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管理規范用于規范供應商、分銷商(統稱為供銷平臺用戶)入駐和退出供銷平臺,在供銷平臺的經營活動及其后果。
供銷平臺用戶均應遵守《淘寶規則》、《天貓規則》及本規范的相關規定。《淘寶規則》或《天貓規則》中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尚無規定或本規范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條【誠信承諾】供應商、分銷商在供銷平臺的日常經營、管理中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積極提升自身品質和信譽,給客戶和消費者帶來更好的體驗,共同將供銷平臺建設成為公開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供銷平臺。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供銷平臺,是指為供銷平臺用戶提供分銷服務和管理的網絡交易平臺,域名為:gongxiao.taobao.com或gongxiao.tmall.com。
第五條供應商,是指通過供銷平臺向分銷商提供產品供其銷售的會員,包括品牌商、授權供應商和普通供應商。
第六條品牌商,是指持有自有品牌或品牌權利人的排他授權文件,通過供銷平臺管理該品牌的淘寶線上渠道(含天貓線上渠道)并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
第七條授權供應商,是指持有品牌權利人的授權文件在供銷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
第八條普通供應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規采購合同或進貨發票在供銷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
第九條分銷商,是指在淘寶銷售供應商產品的淘寶賣家(含天貓商家,以下同),是供銷平臺經銷商和代銷商的總稱。
第十條經銷,指分銷商向供應商批量采購貨物,供應商發貨給分銷商后,分銷商再進行零售的分銷方式。在供銷平臺采用經銷模式的分銷商稱為經銷商。
第十一條代銷,是指僅從供應商處獲得產品信息和授權并據此進行銷售,在買家購買分銷商品后,分銷商向供應商采購產品,由供應商將采購產品直接發貨給消費者的分銷方式。在供銷平臺采用代銷模式的分銷商稱為代銷商。
第十二條產品,是指供應商在供銷平臺發布的商品。
其他本規則及附錄一所使用的各術語和圖示的定義(如涉及),應參見淘寶規則頻道、天貓規則頻道的相關解釋.
第三章 入 駐
第一節 供應商入駐
第十三條【基本入駐條件】供應商入駐供銷平臺須至少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并提交最新有效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掃描件,且擬在供銷平臺開展的經營活動不超過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
(二)持有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原件掃描件;
(三)須有已通過實名認證的企業支付寶賬戶,且該支付寶賬戶所載的企業名稱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上記載的公司名稱一致;
(四)以自有品牌入駐的,須提供由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以他人授權品牌入駐的,須提供他人品牌授權文件;
(五)至申請入駐時,會員無《淘寶規則》或《天貓規則》中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扣分及不當使用他人權利和惡意騷擾的扣分;
(六)簽署《供銷平臺供應商入駐協議》;
(七)在綁定的支付寶賬戶中足額存入入駐保證金,各類目保證金如下表,申請同時經營多個類目的按最高值收取:
![](http://img.taobao.com/bao/uploaded/i4/11689069182618370/TB2Oy_VbVXXXXbGXpXXXXXXXXXX_!!65511689-2-aop.png_62010000.jpg)
(八)僅品牌商和授權供應商才能發展天貓商家為該品牌的分銷商,同時必須提交符合“天貓申請入駐行業資質標準”規定的相關資質,并在其綁定的支付寶賬戶中存入天貓分銷保證金;供應商入駐保證金和天貓分銷保證金累計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九)還應遵守供銷平臺其他關于行業的特殊要求。
第十四條【入駐主體】如同一公司主體擬開通多個供應商賬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入駐的供應商已成功經營三個月及以上;
(二)多個供應商賬號經營的品牌及產品不得重合。
第十五條【類目限制】供應商商標涉及的商品類目或供應商入駐供銷平臺時所選擇的類目如為以下類目,不得入駐供銷平臺:
(一)虛擬物品、充值類行業
1)網絡游戲點卡
2)網游裝備、游戲幣、賬號、代練
3)騰訊QQ專區
4)網絡服務、電腦軟件
5)電子客票(含代售門票類)、彩票
(二)生活服務行業
1)成人用品、情趣內衣
(三)古玩、收藏行業
1)古董、郵幣、字畫、收藏
(四)珠寶、首飾行業
1)珠寶、玉石、翡翠、黃金
(五)煙、酒行業
1)外國煙、國產煙、煙絲、煙葉
2)洋酒、白酒、紅酒等
(六)醫藥、醫療器械行業
1)中藥、西藥、處方藥
第十六條【品牌限制】供應商商標若符合以下任一特征,不得入駐供銷平臺:
(一)與阿里巴巴(包括但不限于淘寶網、天貓、一淘、聚劃算等)已有的品牌、頻道、業務等相同或近似;
(二)以“網”、“網貨”結尾的品牌。
第十七條【審核內容】申請人通過供銷平臺系統線上提交申請資料后,供銷平臺將對該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結合品牌需求、經營狀況、服務水平等因素決定是否審核通過。
第十八條【審核期限】供銷平臺將自申請資料交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審核完畢后通過旺旺、站內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答復審核結果,如果審核未通過將同時答復審核未通過的原因。
第十九條【入駐操作】供應商通過供銷平臺審核后,可在審核通過之日起登陸供銷平臺進行相關操作,包括基本信息錄入、產品發布與導入、鋪貨、開啟招募書等。
第二節 分銷商入駐
第二十條【基本入駐條件】分銷商入駐供銷平臺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已注冊為淘寶會員,且擁有一個可正常交易的天貓或淘寶店鋪;
(二)至申請入駐時,該淘寶會員無《淘寶規則》或《天貓規則》中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扣分;
(三)簽署《供銷平臺分銷商入駐協議》。
第四章 經 營
第一節 產品/商品發布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在供銷平臺發布產品信息時,須遵守《淘寶規則》或《天貓規則》關于發布商品或信息的規定,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發布授權】供應商成功入駐供銷平臺后即可發布產品信息。供應商為品牌商和授權供應商的,發布的產品信息必須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權范圍內的品牌產品信息;
(二)【發布方式】供應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發布產品:
1.供銷平臺后臺直接發布;
2.通過供銷平臺API接口發布;
3.若已注冊淘寶店鋪或天貓店鋪,將其店鋪中產品導入供銷平臺。
(三)【發布類型】供應商不得在供銷平臺發布二手或閑置產品、被淘寶監管中的產品,且不得以拍賣、自動發貨形式發布產品。
供應商不得在供銷平臺發布本管理規范第十五條所列類型的產品。
(四)供應商不得發布《供應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中的相關信息
第二節 分銷關系
第二十二條【分銷關系建立】
(一)分銷商在線申請并經供應商審核通過后或由供應商發起邀請并經分銷商同意后,則雙方正式確立分銷合作關系(下稱“分銷關系”)。分銷關系確立后,分銷商可在供應商授權范圍內下載產品信息。
分銷商向供應商提交合作申請后,如申請在七天內未被處理,供銷平臺系統將自動按審批超時處理,該申請將自動作廢。分銷商須重新提交合作申請。
供應商向分銷商發出合作邀請后,如邀請在七天內未被處理,供銷平臺系統將自動按審批超時處理,該邀請將自動作廢。供應商須重新發出合作邀請。
(二)入駐供銷平臺后,每家分銷商(含經銷和代銷)可申請與供應商建立分銷關系,申請建立的分銷關系數量不得超過五十個,最終建立的分銷關系數量不超過二十個。
入駐供銷平臺后,每家供應商選擇建立合作關系的分銷關系數量,即供應商與分銷商建立的經銷或代銷關系數量的總和,應符合如下要求:
1.每家品牌商或授權供應商合作的分銷關系數量最多不超過400個,其中天貓分銷商數量不超過50個;
2.每家普通供應商合作的分銷關系數量最多不超過200個,且只能發展淘寶網賣家為其分銷商。
第二十三條【分銷關系中的商品管理】供應商可對其產品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產品標題、類目屬性、庫存和描述等,或限制分銷商進行編輯。
當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時,分銷商店鋪內的相關代銷商品將被同步下架:
(一)供應商對產品暫停鋪貨、庫存清零;
(二)供應商刪除產品;
(三)供應商部分取消對分銷商的授權;
(四)供應商和分銷商的合作關系終止。
第二十四條【分銷關系終止】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時,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的分銷關系將終止:
(一)供應商與分銷商通過自行協商終止分銷關系,并取消授權和產品關聯、下架產品、刪除圖片等;
(二)分銷商因符合本規范第三十八條清退條件被供銷平臺清退的,該分銷商與所有對應供應商的分銷關系將自動終止。
分銷關系終止后,供應商應配合分銷商完成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分銷商與消費者之間未完成的交易訂單及其售后服務。
第三節 交 易
第二十五條【支付方式】供銷平臺支持支付寶擔保交易、代銷分賬、分銷預存款、分銷即時到帳等支付方式。
第五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保證金補足】供應商應根據《供銷平臺供應商入駐協議》及本規范規定繳納或補足保證金。若保證金余額不足,且經供銷平臺催繳后未在十五天內繳納或補足的,給予供應商分銷限權,并下架所有產品,直至足額繳納為止。
第六章 違規與處理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處理措施】根據供應商違規情形的嚴重程度,供銷平臺處理措施劃分如下:
(一)分銷限權七天、十四天,分銷限權期內供應商無法進行分銷商招募或與新的分銷商進行合作,且不能發布新產品,并在供銷平臺前臺搜索屏蔽;
(二)在供銷平臺內下架相關產品;
(三)在供銷平臺內刪除相關產品;
(四)限制指定類目的產品發布
(五)供銷平臺首頁公示;
(六)限制參與供銷平臺營銷活動;
(七)永久清退出供銷平臺。
第二十八條【供應商違規處理方式】供銷平臺對供應商進行獨立的違規分數統計(獨立于《淘寶規則》、《天貓規則》的違規處理扣分),并對供應商的違規行為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供應商違規每扣十二分即被分銷限權七天
(二)供應商違規扣分累計二十四分的,分銷限權十四天
(三)供應商扣分累計達四十八分的,供應商將被永久清退出供銷平臺;
供應商的違規扣分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清零。
第二十九條【供應商違規情形與處理】在供應商出現違規情形后,供銷平臺經最終認定屬實,將按照附錄一《供應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進行處理。供銷平臺處理后,不免除供應商根據《淘寶規則》應承擔的違規處理。因違規被處理的供應商,當其全部違規行為被糾正、違規處理期間屆滿、違規處理措施執行完畢后,方可恢復正常狀態。
第三十條【分銷商違規情形與處理】淘寶將依據《淘寶規則》或《天貓規則》的相關規定判定分銷商違規并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責任分擔】供應商和分銷商分別授權供銷平臺對其違規行為的責任承擔進行獨立判斷,屆時供應商和分銷商應按照供銷平臺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的責任分擔及各自違約責任可依照供應商招募書的相關規定,但供應商招募書的相關規定與《供銷平臺供應商入駐協議》、《供銷平臺分銷商入駐協議》、《供銷平臺品牌授權服務協議》或者供應商、分銷商與供銷平臺簽訂的其它協議內容相沖突的,以供應商、分銷商與供銷平臺簽訂的協議內容為準。
第七章 退 出
第三十二條【主動退出】供應商、分銷商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協商終止合作關系,并退出供銷平臺。
第三十三條【供應商清退】供應商若因相關入駐協議已終止,或者出現附錄一《供應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中 應被清退的情形或供應商嚴重違規扣分累計達到四十八分的,供銷平臺有權將其清退出供銷平臺。
1.第八條“普通供應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規采購合同或進貨發票在供銷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普通供應商怎樣入駐?
答:供銷平臺現有的無品牌資質的供應商均為普通供應商,普通供應商無法自主申請入駐,符合供銷平臺發展戰略的特定品牌,由供銷平臺邀請入駐,入駐時普通供應商須提供該特定品牌的正規采購合同或進貨發票。
2.第九條“經銷,指分銷商向供應商批量采購貨物,供應商發貨給分銷商后,分銷商再進行零售的分銷方式。在供銷平臺采用經銷模式的分銷商稱為經銷商。”經銷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答:經銷模式的交易流程:
![alt](http://m.gooddi.cn/file/upload/201503/08/09-26-30-86-1.png)
經銷模式下采購單是在經銷商下單后生成。
3.第十條“代銷,是指僅從供應商處獲得產品信息和授權并據此進行銷售,在買家購買分銷商品后,向供應商采購產品,由供應商將采購產品直接發貨給消費者的分銷方式。在供銷平臺采用代銷模式的分銷商稱為代銷商。”代銷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答:代銷模式的交易流程:
![alt](http://m.gooddi.cn/file/upload/201503/08/09-26-30-21-1.png)
代銷模式下采購單是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后生成。
4.第十三條“如同一公司主體擬開通多個供應商賬號共同管理”,什么是同一公司主體?
答:同一公司主體是指同一公司名稱。
5.第二十條(四)“【發布類型】供應商不得在供銷平臺發布二手或閑置產品、被淘寶監管中的產品,且不得以拍賣、自動發貨形式發布產品。”被淘寶監管中的產品是指什么?
答:系指根據《淘寶規則》被執行單個商品監管或店鋪監管中的產品,具體見:http://rule.taobao.com/detail-96.htm。
6.根據第三十一條“【責任分擔】”,供銷平臺對供應商或分銷商的違規行為責任承擔如何判斷?
答:供銷平臺對供應商或分銷商的違規行為責任判斷依據淘寶、天貓的爭議處理規范,并結合供銷平臺糾紛案例進行處理。
7.第三十五條“【分銷商清退】”中,“分銷商違規使用品牌授權標”具體情形有哪些?“品牌授權標”的標識是什么?
答:分銷商違規使用品牌授權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所售商品為品牌授權商品,但實際發貨商品非該供應商的商品;
2)所售商品的授權品牌為A,但在詳情或標題中出現B品牌信息;
3)利用打折促銷工具將授權品牌商品的價格設置為低于對應供應商要求的最低零售價。
“品牌授權標”的簡稱是“授”字標,標識是
,在商品頁面搜索頁面顯示如下:
供應商被清退后,供銷平臺將刪除其在供銷平臺的產品信息,同時該供應商與所有對應分銷商的分銷關系將自動終止。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退出再入駐】供應商若退出后再入駐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將永久不得重新入駐:
1.供應商因入駐資質、品牌證明等相關資質造假被清退的,永久不得重新入駐;
2.供應商因違反附錄一《供應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所列相關違規情形被清退的;
(二)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在自被拒絕或被清退之日起算一個月后重新提交入駐申請:
1.供應商自主申請退出的;
2.供應商因審核未通過被拒絕入駐的。
第三十五條【分銷商清退】分銷商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供銷平臺有權將其清退出供銷平臺:
(一)分銷商存在《淘寶規則》或《天貓規則》中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扣分;
(二)分銷商違規使用品牌授權標。
(三)通過故意使代銷分賬不成功等手段非法獲取供應商財物,涉嫌侵犯供應商財產權的;
(四)通過不正當方式,刻意規避淘寶規則、天貓規則或供銷平臺市場管控措施的。
第三十六條【分銷商退出再入駐】分銷商自主申請退出或被供銷平臺清退的,符合入駐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入駐。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規范自2012年3月19日起生效,2015年3月3日修訂。
第三十八條 供銷平臺用戶的行為,發生在本規范修訂之日前的,適用《淘寶規則》、《天貓規則》及之前的供銷平臺管理標準;發生在本規范修訂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范。
附錄一:《供應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
違規事項 | 違規情形 | 違規產品/信息處理 | 扣分處置 |
濫發信息 | 發布廣告信息: 1.產品信息及頁面、阿里旺旺中含有供應商自身店鋪或其他店鋪的鏈接; 2.產品信息及頁面、阿里旺旺中含有供應商自身店鋪或其他店鋪的文字或圖片廣告及水印; 3、產品信息及頁面、阿里旺旺中含有非實際交易信息; 4、產品信息及頁面、阿里旺旺中含有外網購物鏈接、非阿里旺旺聯系方式、實體店信息、銀行賬號及個人支付寶賬戶等信息(規則或協議另有要求的除外); 5、產品信息及頁面、阿里旺旺中含有導購、團購、促銷類網站的名稱、LOGO等信息; 6、利用阿里旺旺等渠道群發重復的或未經請求的消息。 |
刪除違規產品 | 第一次、第二次違規不扣分僅刪除違規產品/信息,第三次違規開始,2分/次。 |
發布錯誤描述信息: 1、產品信息中缺少標題、主圖,或特殊類目產品缺少所售產品本身的實物圖片; 2、 產品標題、圖片、價格、物流方式、郵費及售后服務等產品要素之間明顯不匹配; 3、 產品標題等信息不實或者與本產品無關的。 |
刪除違規產品 | ||
發布規避信息: 1、以非常規的數量單位發布產品的; 2、刻意規避淘寶商品SKU設置規則發布產品的; |
刪除違規產品 | ||
發布非約定商品: 1?在未經供銷平臺許可的類目下發布或出售產品; 2、品牌商和授權供應商發布或出售非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權范圍內的品牌產品或信息。 |
刪除違規產品 | ||
發布重復信息: 1、同一個賬號同時發布同款產品兩件以上的,保留其中一款產品,刪除其他同款產品; 2、同一主體開通兩個供應商賬號且出售同款產品的,保留其中一個賬號的品牌授權,取消其他賬號的品牌授權并刪除該等賬號下的品牌產品。 (保留指數較高的產品信息。指數參考供應商入駐時間、交易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以供銷平臺判斷為準) | 刪除違規產品 | ||
濫發其他有違公序良俗的產品或信息 | 刪除違規產品或信息 | ||
不當使用他人權利 | 1、所發布的產品信息涉嫌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肖像權等權利的; 2、 發布的產品涉嫌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肖像權等權利的; 3、 所發布的產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造成不正當競爭的。 |
刪除違規產品 | 2分/次(同一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一供應商的投訴視為一次投訴) |
描述不符 | 未對產品瑕疵等信息進行披露或對產品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產品不相符,但未對買家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 下架違規產品 | 3分/次 |
未對產品瑕疵等信息進行披露或對產品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產品不相符,且影響買家者正常使用的。 | 下架違規產品 | 6分/次 | |
對產品材質、成份等信息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產品嚴重不符,或導致買家無法正常使用的。 | 下架違規產品 | 12分/次 | |
違背承諾 | 拒絕提供或者拒絕按照承諾的方式提供發票的; | 2分/次 | |
其他供應商違背承諾或雙方約定的情形 | 2分/次 | ||
代銷情況下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分銷商被買家投訴的,或未按照與分銷商約定好的時間發貨導致分銷商被投訴的(未約定發貨時間的,需在72小時內發貨)。 | 2分/次 | ||
1、判定供應商確實應該承擔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退貨退款等售后保障責任,但供應商拒絕承擔的; 2、加入供銷官方活動的供應商,未按照活動要求履行的; |
6分/次 | ||
供銷平臺外交易 | 引導分銷商進行供銷平臺以外交易的 | 2分/次 | |
招募書違規 | 招募書中含有外部網站鏈接的 | 4分/次 | |
招募書中含有出售“授”字標相關內容的 | 12分/次 | ||
泄露他人信息 | 未經允許發布、傳遞他人隱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的 | 刪除所泄露他人隱私資料的信息 | 6分/次 |
假冒材質成分 | 對產品全部材質或成份信息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完全不符的 | 刪除違規產品 | 第一次違規扣6分;第二次違規開始,12分/次。 特定類目產品違規,12分/次。 |
違規收費 | 收取招募書范圍之外的其他合作費用的 | 12分/次 | |
惡意騷擾 | 采取惡意手段騷擾分銷商的 | 12分/次 | |
營業執照更新 | 未依法公開或更新營業執照信息的,或未在其營業執照信息變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內未更新的 | 12分/次 | |
未報關產品 | 出售未經正常中國海關報關程序的進口產品的 | 12分/次 | |
擾亂市場秩序 | 通過不正當方式,刻意規避淘寶規則、天貓規則或供銷平臺管理規范的 | 12分/次 | |
不正當謀利 | 采用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 | 12分/次 | |
出售假冒商品 | 通過信息層面及其他綜合維度判斷出售假冒、盜版產品的 | 刪除違規產品 | 12分/次 |
出售假冒、盜版產品的 | 48分/次 | ||
管理責任 | 供應商所建立分銷合作關系的分銷商出現大量出售假冒商品行為的 | 48分/次 | |
盜用他人賬戶 | 盜用他人供應商或支付寶賬戶,涉嫌侵犯他人財產權的 | 48分/次 | |
騙取他人財物 |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獲取他人財物,涉嫌侵犯他人財產權的 | 48分/次 | |
資質作假 | 供應商相關資質作假的 | 48分/次 | |
虛假交易 | 第一次或第二次發生虛假交易行為的 | 違規交易筆數未達96筆,僅對賣家的違規行為進行糾正不扣分;違規交易筆數達96筆以上,12分/次。 | |
供應商第三次發生虛假交易行為的 | 違規交易筆數未達96筆,12分/次;違規交易筆數達96筆以上,48分/次。 | ||
供應商第四次及以上發生虛假交易行為的 | 不論筆數,48分/次 | ||
供應商刻意規避供銷監管發生虛假交易行為或其虛假交易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不論次數和筆數,48分/次 |
《供銷平臺管理標準解讀》
1.第八條“普通供應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規采購合同或進貨發票在供銷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普通供應商怎樣入駐?
答:供銷平臺現有的無品牌資質的供應商均為普通供應商,普通供應商無法自主申請入駐,符合供銷平臺發展戰略的特定品牌,由供銷平臺邀請入駐,入駐時普通供應商須提供該特定品牌的正規采購合同或進貨發票。
2.第九條“經銷,指分銷商向供應商批量采購貨物,供應商發貨給分銷商后,分銷商再進行零售的分銷方式。在供銷平臺采用經銷模式的分銷商稱為經銷商。”經銷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答:經銷模式的交易流程:
![alt](http://m.gooddi.cn/file/upload/201503/08/09-26-30-86-1.png)
經銷模式下采購單是在經銷商下單后生成。
3.第十條“代銷,是指僅從供應商處獲得產品信息和授權并據此進行銷售,在買家購買分銷商品后,向供應商采購產品,由供應商將采購產品直接發貨給消費者的分銷方式。在供銷平臺采用代銷模式的分銷商稱為代銷商。”代銷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答:代銷模式的交易流程:
![alt](http://m.gooddi.cn/file/upload/201503/08/09-26-30-21-1.png)
代銷模式下采購單是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后生成。
4.第十三條“如同一公司主體擬開通多個供應商賬號共同管理”,什么是同一公司主體?
答:同一公司主體是指同一公司名稱。
5.第二十條(四)“【發布類型】供應商不得在供銷平臺發布二手或閑置產品、被淘寶監管中的產品,且不得以拍賣、自動發貨形式發布產品。”被淘寶監管中的產品是指什么?
答:系指根據《淘寶規則》被執行單個商品監管或店鋪監管中的產品,具體見:http://rule.taobao.com/detail-96.htm。
6.根據第三十一條“【責任分擔】”,供銷平臺對供應商或分銷商的違規行為責任承擔如何判斷?
答:供銷平臺對供應商或分銷商的違規行為責任判斷依據淘寶、天貓的爭議處理規范,并結合供銷平臺糾紛案例進行處理。
7.第三十五條“【分銷商清退】”中,“分銷商違規使用品牌授權標”具體情形有哪些?“品牌授權標”的標識是什么?
答:分銷商違規使用品牌授權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所售商品為品牌授權商品,但實際發貨商品非該供應商的商品;
2)所售商品的授權品牌為A,但在詳情或標題中出現B品牌信息;
3)利用打折促銷工具將授權品牌商品的價格設置為低于對應供應商要求的最低零售價。
“品牌授權標”的簡稱是“授”字標,標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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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供銷平臺管理規范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