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展市場,擴大規模,實現企業內部分工合作,不斷滿足經營的需要,近年來,許多“三品一械”(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分類或地域范圍,大量設置 連鎖店 ,以連鎖經營的形式直接面對市場開展業務。
這些 連鎖店 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如何確定其在行政處罰時的主體資格?結合實踐,筆者就此作一分析。
連鎖經營的概念和分類
連鎖經營屬于商業概念,在現行法律中尚無明確定義。1997年,中國國內貿易部制定并公布了《 連鎖店 經營管理規范意見》,指出“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采購或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組織形式”。根據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進行分類,連鎖經營包括三種形式: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這三種類型的連鎖經營店與總部之間的經濟地位各不相同,因此各自的法律性質和違法主體也各不相同。
第一類:直營連鎖,是指各 連鎖店 同屬一個投資主體,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統一,總部對分店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直營 連鎖店 是非法人單位,屬于總部的分支機構。第二類:特許連鎖,是指總部同加盟店簽訂合同,授權加盟店在規定區域內使用自己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經營技術等,在同樣形象下進行銷售和勞務服務??偛繉用说険碛薪洜I權和管理權,加盟店擁有對門店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加盟店具備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第三類:自愿連鎖,是指各門店在保留單個資本所有權的基礎上實行聯合,總部和門店之間是協商、服務關系,總部統一定貨和送貨,統一制定銷售戰略,統一使用物流和信息設施。各門店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很大的經營自主權。
直營 連鎖店 違法主體的認定
加盟 連鎖店 和自愿 連鎖店 作為獨立法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是毋庸置疑的。而直營 連鎖店 如果違反相關“三品一械”行政法律規范,行政違法主體如何確定,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直營 連鎖店 雖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將其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視為總部的行為,因此,行政違法主體應是總部。另一種觀點是,雖然直營 連鎖店 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非法人單位,但如果有自己的財務,就可以將該直營 連鎖店 作為行政違法主體。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直營 連鎖店 領取《營業執照》,沒有注冊資金,其法律地位屬總部設立的分支機構。關于分支機構在民事活動中出現了行政違法行為,其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睆脑摋l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機關有權對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進行處罰。那么,只要確定非法人單位的直營 連鎖店 是否屬于法律意義的“其他組織”,就可以確定其能否單獨承擔違法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據此,筆者認為,雖然直營 連鎖店 是總部的分支機構,屬非法人單位,但如果其合法取得相關資質證件(如營業執照),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應當視為“其他組織”,可以認定其為行政違法主體。這樣不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直營 連鎖店 如果將經營所得全部上交總部,無獨立財務,則不應該作為行政違法主體。
直營 連鎖店 違法主體的處罰
對于確應由直營 連鎖店 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直接對其進行處罰。但如果直營 連鎖店 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監管部門對其施行的財產罰時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依據該規定,當被處罰的直營 連鎖店 財產不足以支付藥品監管部門決定的罰款數額時,總部應補足不足部分;如果總部的財產仍不足以支付該罰款時,則該企業應當調集其他分店等分支機構的財產予以支付。
同理,當被處罰的直營 連鎖店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時也應當先執行被處罰的直營 連鎖店 的財產,不足時再執行具有法人資格的總部的財產,仍不足時,可以執行該企業其他分店的財產。
這些 連鎖店 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如何確定其在行政處罰時的主體資格?結合實踐,筆者就此作一分析。
連鎖經營的概念和分類
連鎖經營屬于商業概念,在現行法律中尚無明確定義。1997年,中國國內貿易部制定并公布了《 連鎖店 經營管理規范意見》,指出“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采購或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組織形式”。根據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進行分類,連鎖經營包括三種形式: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這三種類型的連鎖經營店與總部之間的經濟地位各不相同,因此各自的法律性質和違法主體也各不相同。
第一類:直營連鎖,是指各 連鎖店 同屬一個投資主體,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統一,總部對分店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直營 連鎖店 是非法人單位,屬于總部的分支機構。第二類:特許連鎖,是指總部同加盟店簽訂合同,授權加盟店在規定區域內使用自己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經營技術等,在同樣形象下進行銷售和勞務服務??偛繉用说険碛薪洜I權和管理權,加盟店擁有對門店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加盟店具備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第三類:自愿連鎖,是指各門店在保留單個資本所有權的基礎上實行聯合,總部和門店之間是協商、服務關系,總部統一定貨和送貨,統一制定銷售戰略,統一使用物流和信息設施。各門店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很大的經營自主權。
直營 連鎖店 違法主體的認定
加盟 連鎖店 和自愿 連鎖店 作為獨立法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是毋庸置疑的。而直營 連鎖店 如果違反相關“三品一械”行政法律規范,行政違法主體如何確定,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直營 連鎖店 雖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將其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視為總部的行為,因此,行政違法主體應是總部。另一種觀點是,雖然直營 連鎖店 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非法人單位,但如果有自己的財務,就可以將該直營 連鎖店 作為行政違法主體。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直營 連鎖店 領取《營業執照》,沒有注冊資金,其法律地位屬總部設立的分支機構。關于分支機構在民事活動中出現了行政違法行為,其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睆脑摋l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機關有權對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進行處罰。那么,只要確定非法人單位的直營 連鎖店 是否屬于法律意義的“其他組織”,就可以確定其能否單獨承擔違法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據此,筆者認為,雖然直營 連鎖店 是總部的分支機構,屬非法人單位,但如果其合法取得相關資質證件(如營業執照),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應當視為“其他組織”,可以認定其為行政違法主體。這樣不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直營 連鎖店 如果將經營所得全部上交總部,無獨立財務,則不應該作為行政違法主體。
直營 連鎖店 違法主體的處罰
對于確應由直營 連鎖店 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直接對其進行處罰。但如果直營 連鎖店 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監管部門對其施行的財產罰時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依據該規定,當被處罰的直營 連鎖店 財產不足以支付藥品監管部門決定的罰款數額時,總部應補足不足部分;如果總部的財產仍不足以支付該罰款時,則該企業應當調集其他分店等分支機構的財產予以支付。
同理,當被處罰的直營 連鎖店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時也應當先執行被處罰的直營 連鎖店 的財產,不足時再執行具有法人資格的總部的財產,仍不足時,可以執行該企業其他分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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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連鎖店出現行政違法行為 責任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