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上商場營業時間多為10:00-22:00,不少企業要求柜臺 營業員 提前到崗準備。
淮海中路、南京路、徐家匯、五角場等大型商圈商場的開門時間多為上午10點至晚上10點,多數租柜企業 營業員 實行的是做一休一、12小時的工時制。但考慮到營業前需要提前作準備,不少企業要求 營業員 提前半小時左右到場。
近日,一個較真的 營業員 卻認為,該時間是公司規定的提前入場時間,應該算上班或加班時間,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但卻被拒絕了。
那么,這30分鐘到底算不算加班呢?該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營業員 :每天上班被公司“揩油”30分鐘
劉小姐于2014年底進入某公司,在某知名商廈柜臺做 營業員 。按照事先約定,劉小姐每月拿基本工資(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加提成,因為每天的營業時間為上午10點至晚上10點,該公司要求劉小姐必須提前30分鐘,即9點30分入場,作為正式開始上班前的準備工作時間。
讓劉小姐感到詫異的是,明明是公司要求提前半小時上班的,但在她收到的工資單上卻絲毫沒有體現出來。
“我的工資單上只有基本工資和銷售的提成數,沒有每次上班前提前半小時的加班工資。”劉小姐告訴記者,按照入公司前雙方的約定,公司 營業員 實行的是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時的綜合工時制,超過該工作時間算作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費。
正因為這樣,劉小姐在收到工資單后多次向公司提出30分鐘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每次都被公司擋回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說,這不算加班,該時間屬你們上班前自行必要的準備工作時間。”
在每天12小時的工作時間中,還包含了兩頓飯的吃飯時間。但劉小姐認為,兩餐時間不能算作休息時間,因為在吃飯時她并沒能停止工作,有顧客來買東西,她就必須放下飯碗上前介紹,“店面沒關門,生意沒停止,怎么能算休息呢?”
公司:12小時工作時間要扣除就餐時間
對于劉小姐的訴求,該公司相關人士昨日回應:公司確實要求 營業員 提前半小時到場,但這只是一種善意的提醒,如果不作這樣的提醒, 營業員 也應該知道,商廈開門營業前必須要作準備,而且必須自覺提前到場做好準備,否則就無法保證正常開門營業。因此,這提前到場的30分鐘自然不能算正式上班時間,更不能算加班。
“退一萬步講,這30分鐘的確是公司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到場時間,也不能算正式上班時間。”這位人士進一步解釋說,因為每位 營業員 每次12小時的工作時間中,包括了兩頓飯的吃飯時間。
他強調,這兩餐時間應該算作休息時間。“即使是公司要求提前到場,如果去除兩餐休息時間, 營業員 還是沒有超出每次12小時總的工作時間,因此,無論怎么計算,我們都不應該支付 營業員 加班工資。”
調查:15家柜臺中1/3要求“提前到崗準備”
記者23日調查了淮海中路、徐家匯、虹橋三大商圈中三家知名商廈的15個柜臺,發現實行“提前到崗準備”的不少。
據調查,15個出租柜臺中,包括外資企業出租的柜臺,被調查企業中實行的工作時間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上午10點上班晚上10點下班,做一休一的上班制,共6家,但不需要提前到崗;第二種是每天早晚輪流翻班,每周休息兩天的工作時間制,有4家,也不需要提前;最后一種類似劉小姐的公司,需要提前,總計5家。而在此類要求的企業中,提前時間最多的一家企業,要求 營業員 提前45分鐘到場作準備。而外資租柜企業,同樣存在“提前進場準備”的情況。
在淮海中路一家知名商廈某服飾品牌柜臺上班的 營業員 抱怨說,她被要求每次上班前必須提早45分鐘入場,公司說所有的上班時間中包括了兩餐休息時間,因此這45分鐘不能算作正式上班,當然不能算加班。
“每次上班,我們柜臺就我一個 營業員 ,所有的活都我一個人干,即使上廁所,也要叫旁邊柜臺的 營業員 幫忙看著。有顧客上門,吃飯吃到一半也要停下來接待,上班中間哪里還有休息時間。”說話間,一位顧客上門來看服飾,該 營業員 趕緊停下交談上前接待。
[專家說法]
超過批準的綜合工時時間,就應算加班
勞動法專家談育明:吃飯時間若依然要接待顧客,不能算“休息”
營業員 “提前到崗準備”算不算工作時間呢?記者昨日就此咨詢了勞動法專家談育明。
談育明認為,如果是單位規定, 營業員 包括“提前準備”在內的總工作時間超出了人保部門批準的綜合工時制時間,那么,超出部分就應該算作加班,單位就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談育明強調,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獲人保部門批準,擅自實行綜合工時制也是違法行為。
有公司辯解說,中午和傍晚給 營業員 就餐休息時間了,提前到場的30分鐘不能算上班。對此,談育明認為,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確實在批準的工作時間內中午等給了休息時間,去除休息時間,合計提前入場時間,整個工作時間沒有超出原先批準的工作時間,那么,這提前到場的時間不能算作加班,自然無需支付加班費。但企業解釋的所謂休息時間, 營業員 卻是在工作狀態,比如所謂的吃飯休息時間,有顧客上門,就要放下飯碗接待顧客,這種情況就不能算作“休息”,即使企業認為“休息”,仍不能確認其解釋成立,該休息時間應該視為上班時間。
至于記者調查的前兩種情形,談育明認為,“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時”是企業按照人保部門批準的綜合工時制(該工時制按月、季、年等確定總工作時間,由企業按照總工作時間具體確定員工上班時間)自行制定的工作時間,由于企業上班時安排 營業員 作息時間的不同,存在超過和不超過批準的總工作時間兩種情況,若超過,超過時間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否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而第二種情況,如果每天早晚輪流翻班,每周休二的工作時間在國家標準工時制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也無需支付加班費。
談育明強調,如果出現諸如“提前入場準備”、 營業員 不服企業解釋的情況,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規鏈接]
●何為綜合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在一個審批的周期內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工時制。該工時制常見于交通、郵電、旅游、商業服務等行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獲人保部門批準。
綜合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必須按不低于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非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則按不低于150%的標準支付。
●何為標準工時制
指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何為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員工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法規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員工工作時間包括四個組成部分:第一,準備和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第二,作業時間,系指員工直接用于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第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如喝水、上廁所等;第四,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員工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淮海中路、南京路、徐家匯、五角場等大型商圈商場的開門時間多為上午10點至晚上10點,多數租柜企業 營業員 實行的是做一休一、12小時的工時制。但考慮到營業前需要提前作準備,不少企業要求 營業員 提前半小時左右到場。
近日,一個較真的 營業員 卻認為,該時間是公司規定的提前入場時間,應該算上班或加班時間,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但卻被拒絕了。
那么,這30分鐘到底算不算加班呢?該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營業員 :每天上班被公司“揩油”30分鐘
劉小姐于2014年底進入某公司,在某知名商廈柜臺做 營業員 。按照事先約定,劉小姐每月拿基本工資(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加提成,因為每天的營業時間為上午10點至晚上10點,該公司要求劉小姐必須提前30分鐘,即9點30分入場,作為正式開始上班前的準備工作時間。
讓劉小姐感到詫異的是,明明是公司要求提前半小時上班的,但在她收到的工資單上卻絲毫沒有體現出來。
“我的工資單上只有基本工資和銷售的提成數,沒有每次上班前提前半小時的加班工資。”劉小姐告訴記者,按照入公司前雙方的約定,公司 營業員 實行的是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時的綜合工時制,超過該工作時間算作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費。
正因為這樣,劉小姐在收到工資單后多次向公司提出30分鐘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每次都被公司擋回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說,這不算加班,該時間屬你們上班前自行必要的準備工作時間。”
在每天12小時的工作時間中,還包含了兩頓飯的吃飯時間。但劉小姐認為,兩餐時間不能算作休息時間,因為在吃飯時她并沒能停止工作,有顧客來買東西,她就必須放下飯碗上前介紹,“店面沒關門,生意沒停止,怎么能算休息呢?”
公司:12小時工作時間要扣除就餐時間
對于劉小姐的訴求,該公司相關人士昨日回應:公司確實要求 營業員 提前半小時到場,但這只是一種善意的提醒,如果不作這樣的提醒, 營業員 也應該知道,商廈開門營業前必須要作準備,而且必須自覺提前到場做好準備,否則就無法保證正常開門營業。因此,這提前到場的30分鐘自然不能算正式上班時間,更不能算加班。
“退一萬步講,這30分鐘的確是公司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到場時間,也不能算正式上班時間。”這位人士進一步解釋說,因為每位 營業員 每次12小時的工作時間中,包括了兩頓飯的吃飯時間。
他強調,這兩餐時間應該算作休息時間。“即使是公司要求提前到場,如果去除兩餐休息時間, 營業員 還是沒有超出每次12小時總的工作時間,因此,無論怎么計算,我們都不應該支付 營業員 加班工資。”
調查:15家柜臺中1/3要求“提前到崗準備”
記者23日調查了淮海中路、徐家匯、虹橋三大商圈中三家知名商廈的15個柜臺,發現實行“提前到崗準備”的不少。
據調查,15個出租柜臺中,包括外資企業出租的柜臺,被調查企業中實行的工作時間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上午10點上班晚上10點下班,做一休一的上班制,共6家,但不需要提前到崗;第二種是每天早晚輪流翻班,每周休息兩天的工作時間制,有4家,也不需要提前;最后一種類似劉小姐的公司,需要提前,總計5家。而在此類要求的企業中,提前時間最多的一家企業,要求 營業員 提前45分鐘到場作準備。而外資租柜企業,同樣存在“提前進場準備”的情況。
在淮海中路一家知名商廈某服飾品牌柜臺上班的 營業員 抱怨說,她被要求每次上班前必須提早45分鐘入場,公司說所有的上班時間中包括了兩餐休息時間,因此這45分鐘不能算作正式上班,當然不能算加班。
“每次上班,我們柜臺就我一個 營業員 ,所有的活都我一個人干,即使上廁所,也要叫旁邊柜臺的 營業員 幫忙看著。有顧客上門,吃飯吃到一半也要停下來接待,上班中間哪里還有休息時間。”說話間,一位顧客上門來看服飾,該 營業員 趕緊停下交談上前接待。
[專家說法]
超過批準的綜合工時時間,就應算加班
勞動法專家談育明:吃飯時間若依然要接待顧客,不能算“休息”
營業員 “提前到崗準備”算不算工作時間呢?記者昨日就此咨詢了勞動法專家談育明。
談育明認為,如果是單位規定, 營業員 包括“提前準備”在內的總工作時間超出了人保部門批準的綜合工時制時間,那么,超出部分就應該算作加班,單位就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談育明強調,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獲人保部門批準,擅自實行綜合工時制也是違法行為。
有公司辯解說,中午和傍晚給 營業員 就餐休息時間了,提前到場的30分鐘不能算上班。對此,談育明認為,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確實在批準的工作時間內中午等給了休息時間,去除休息時間,合計提前入場時間,整個工作時間沒有超出原先批準的工作時間,那么,這提前到場的時間不能算作加班,自然無需支付加班費。但企業解釋的所謂休息時間, 營業員 卻是在工作狀態,比如所謂的吃飯休息時間,有顧客上門,就要放下飯碗接待顧客,這種情況就不能算作“休息”,即使企業認為“休息”,仍不能確認其解釋成立,該休息時間應該視為上班時間。
至于記者調查的前兩種情形,談育明認為,“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時”是企業按照人保部門批準的綜合工時制(該工時制按月、季、年等確定總工作時間,由企業按照總工作時間具體確定員工上班時間)自行制定的工作時間,由于企業上班時安排 營業員 作息時間的不同,存在超過和不超過批準的總工作時間兩種情況,若超過,超過時間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否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而第二種情況,如果每天早晚輪流翻班,每周休二的工作時間在國家標準工時制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也無需支付加班費。
談育明強調,如果出現諸如“提前入場準備”、 營業員 不服企業解釋的情況,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規鏈接]
●何為綜合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在一個審批的周期內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工時制。該工時制常見于交通、郵電、旅游、商業服務等行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獲人保部門批準。
綜合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必須按不低于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非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則按不低于150%的標準支付。
●何為標準工時制
指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何為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員工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法規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員工工作時間包括四個組成部分:第一,準備和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第二,作業時間,系指員工直接用于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第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如喝水、上廁所等;第四,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員工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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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上海多家商場營業員提早30分鐘到崗 算加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