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學 電子商務 法律發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召開。來自政府、學界、產業、協會等各界心系我國 電子商務 法律發展的人士,圍繞著 電子商務 立法框架和疑難問題,展開了充分的研討。
立法“時間表”
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詳細介紹了我國 電子商務 立法的進展情況。他表示,2013年10月, 電子商務 的相關立法工作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并在之后成立了 電子商務 法起草組。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 電子商務 法起草組便召開了會議,確定了14個課題研究項目。而截至目前,這些課題已基本完成。
而這14個課題,包括了以下內容: 電子商務 監管體制、 電子商務 市場準入與退出、數據電文和電子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 領域支付、在線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 稅收、 電子商務 糾紛解決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跨境 電子商務 、 電子商務 產品質量監管、快遞與 電子商務 協調發展、 電子商務 可信交易環境等。
“當然,也有一些 電子商務 發展過程中比較重要的問題沒有納入目前的課題研究,比如 電子商務 中法律責任的劃分。不過,從這14個項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國 電子商務 立法的框架。”施禹之說,“總體來看,我國 電子商務 法的立法宗旨,應當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護權益’。”
施禹之透露,我國的 電子商務 立法,是有一個“時間表”的:“從 電子商務 法起草組成立至今年12月,起草組將針對這14項課題的研究成果進行專題調研并完成研究報告,爭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綱;2015年10月前,完成 電子商務 立法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門、地方、電商企業、協會、專家等意見后,爭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國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討論。”
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
大量普通消費者參與其中,才能帶來 電子商務 的繁榮,因此如何保護 電子商務 活動中的消費者權益,成為了此次電商立法無法回避的重要話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滿足 電子商務 環境下的需求, 電子商務 立法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我們需要關注, 電子商務 環境下新型法律糾紛應當如何解決。例如在處理電商網站銷售侵權商品、假冒偽劣商品時,責任應如何分配。我認為,這時可以考慮引入互聯網版權領域的‘避風港原則’。”薛軍說,“如果 電子商務 網站本身不參與交易,而是作為一個中介存在,就可以免責;但如果 電子商務 網站參與了商品交易過程,比如在其搜索產品的頁面上進行了商品推介、排序等,其承擔的責任就應該加重。”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上,有一個環節不可缺失,那就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由于在 電子商務 活動中,數據、信息大量流通,其中很多都是與消費者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個人信息。
“現行法律制度,對網購過程中的行為規范相對較弱,從而使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 電子商務 活動中屢屢出現泄露現象。”薛軍說。
薛軍介紹,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完成的一份 電子商務 法專家建議版立法大綱中,專門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在我們提出的立法大綱中,建議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制,嚴格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敏感內容,對數據型信息進行一般管理。”
立法問題仍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謝勇認為, 電子商務 的相關立法要解決四大問題:交易安全問題、合同條款不公平問題、違約責任問題以及更為細化的快捷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同時,謝勇建議推進網絡后臺實名制。在謝勇看來,雖然推進過程非常復雜且會遇到各種困難,但這將是讓網絡社會成為秩序社會,讓交易行為成為信用行為的重要一步。
然而,也有學者在會場上表達了不同的聲音,認為網絡實名制是一把“雙刃劍”,如何避免在推行“網絡實名制”后,發生類似韓國的互聯網個人信息大面積泄露事件,應是題中之義。
中國 電子商務 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提出,如何進行政府創新管理也是 電子商務 立法應當考慮的問題。他認為,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作出的個人網店無需工商登記是 電子商務 管理“最大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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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電子商務立法大綱有望明年三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