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零售行業中參加全國人大代表會議的“三朝元老”,被稱為零售行業在全國“兩會”代表、委員中的“建言大王”,自2003年以來, 步步高 集團董事長王填已經在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現任)十多年的全國人大代表履責中,提出多項引起行業以及相關部門關注與熱議的大會建言。
比如,旨在規范商業網點資源分布的《商業大店法(草案)》;比如,《關于商貿企業水電使用價格與工業同價的建議》;比如,《關于重構流通市場交易規則的建議》;比如,建言發放四萬億“消費券”;比如,提出針對國民免費健康體檢和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提案。
今年,這位來自零售行業中的“建言大王”又將建言鎖定在電商上,問題直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相關監管職責方面。
規范電商平臺 杜絕假貨交易
2014年年底以來,工商部門連續查處并曝光了國內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存在的假冒偽劣商品等問題。在這些知名電商平臺上,多年前一直存在的商品假冒偽劣多、經營商戶偷稅漏稅、知識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依然嚴重。
在電商發展初期,國家對新生事物的寬容和支持是對的,但到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時候,如果不正視并解決這些問題,將會嚴重阻礙我國電商的進一步發展,并影響到我國整體經濟的健康運行。
建議亟待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加強電子商務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讓電商平臺承擔更多的責任,以保證這個平臺的轉型升級,真正繁榮并壯大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
案據:
據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我國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經歷十多年的繁榮發展后,今天仍然面臨誠信、惡性競爭、稅收漏洞、監管等諸多問題。
根據調研,目前在電子商務領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假貨橫行傷害電商市場
假貨并非線上獨有現象,我國商貿流通體系中都存在。但是由于網絡強大的連接作用,假貨在網上流通速度更快、體量更大,有時網絡甚至被人稱為“假貨集散地”。
國家工商總局在2014年年底公布當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監測共完成92個批次的樣品采樣,其中有54個批次的樣品為正品,正品率為58.7%。其中,淘寶網樣本正品率最低,僅為37.25%。
國家工商總局指出,一些大型電商平臺存在主體準入把關不嚴,出現問題找不到相關責任人,平臺內經營者身份審查流于形式;對商品信息審查不力,銷售行為管理混亂,信用評價存有缺陷,內部工作人員管控不嚴等諸多問題。
二、低價傾銷讓電商處于不健康發展狀態
目前電商有一個怪圈,很多賣家為了競爭紛紛不惜虧本低價拋售,然而雖然短期取得了一定的好處,但是這對于整個電子商務危害很大。競爭始終在低價方面展開,從而出現絕大多數電子商務平臺燒錢不賺錢的結果。
這個癥結不解開,將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電商的競爭始終盤旋在低水平的位置,二是會擠壓產業鏈的上游和下游,從而導致相關產業出問題,最后損害的還是消費者。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太弱嚴重損害創新動力
電商的發展,本來是商業模式的巨大創新,本應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激情,但是網絡上抄襲和模仿太過容易,從而影響了知識產權保護。
據了解,在目前的電商糾紛中,知識產權的比例比較高。
各類產品的高仿版是典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比如一種電子產品出來后,市面上會迅速流行外包裝、品名極為相似的產品,迅速消解了品牌創意的影響力。假冒產品不僅仿冒商標,還仿冒了外觀設計專利。一些銷售假冒偽劣的電商商家,直接盜用品牌企業的圖片、視頻、文字,從而誤導消費者。
此類行為還包括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銷售侵權復制品等。目前在網絡平臺上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輕者違法,重者早已構成犯罪。
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的《刑法》已經有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罪名設定,司法機關也投入了大量精力進行打擊。但是由于網絡商家的特殊性,取證難打擊難。
四、偷稅漏稅損害公平競爭
電商偷稅漏稅的情況依然嚴重存在,目前已經有很多各界社會人士進行呼吁。這種行為對于守法納稅的實體店來說是一種不公平。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牽頭在做相關調研,在宏觀理論上對電商征稅已經沒有異議,但是具體細則仍需落實。
五、售后難找損害消費者利益
網上購物受到很多消費者的歡迎,但是在給消費者便利的同時,售后服務方面卻十分混亂,很多消費者陷入“投訴無門”的境地。有很多消費者反映:購物容易退貨難。商品質量不好、退貨難、物流慢、安裝難等成為電商售后投訴較多的問題。
建議:
一、所有入駐電商平臺的商家都必須實名登記,電商平臺對電商商家的銷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補充連帶責任(是指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諸如假冒偽劣、知識產權被侵犯后維權難、售后服務難等問題,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此類侵權的商家隱身于網絡之后,很難找到他們。
基于此,電商平臺必須對入駐的電商專家進行切實有效的嚴格監管,對商家的資料必須進行審查,并要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建議在尚未出臺的《電子商務法》應該設立條款,要求電商平臺對入駐平臺商家的銷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補充連帶責任,這樣方能促使電商平臺盡最大責任和力量來解決其存在的問題。
二、禁止刻意低價的惡性競爭。
對于刻意用超低價進行價格戰、甚至低于成本價銷售的惡性競爭行為要進行制止,以防止擾亂市場秩序,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比如在一些領域,一家電商宣布零利潤銷售,而另一家則宣布比對方低5%甚至10%。那么,在這種宣傳的背后,要么是欺詐,要么就是不正當競爭。
電商之間持續升級的價格戰,暴露了中國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單一。在大打價格戰的背后,卻忽視了核心競爭力和服務水準等的提升。過分的價格戰明顯不利于可持續與健康發展,對上游的生產廠家形成了嚴重擠壓。
建議監管部門對于違反法律的低價格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以維護電商領域的良性競爭。
三、規范相關法律,切實保護電商領域知識產權。電商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已經到了急需解決的地步,否則會嚴重影響我國的創新發展和品牌保護。
四、在法律適用方面,由于我國九成以上的電子商務年交易是以C2C形式從事B2C交易,涉及的監管部門眾多,各部門出臺的政策及管理措施常出現不一致、不協調甚至矛盾的現象。并且,由于立法的滯后與法律的不完善,各級法院在審理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案件的過程中也常發生爭議。這就涉及到相關法律或政策的協調問題。
建議立法部門對于電商這一新生事物領域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規范、統一,以便職能管理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有法可依而不混亂。
建議電商平臺代扣代繳稅費
隨著時代發展,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越來越發達,交易量也越來越大。2014年淘寶雙11的交易額為571億,較上一年同期350億增長了100多億。
交易量在加大,但是入駐大型電商平臺商家的偷稅漏稅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為數不少的電商平臺商家沒有按法律規定繳稅。
網絡購物“不開發票不上稅”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凡是發生交易行為的,就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接受各職能部門監管。調查顯示,網絡購物開票金額僅30%,70%未繳納任何稅、費,全國平臺型電商一年漏稅達數千億元。
巨大的稅源、費用流失主要是因為對網上銷售沒有立法,各級稅務等職能部門沒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是一種整合了商業運作中的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并以電子傳遞的方式或部分電子形式通過計算機網絡來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它的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虛擬化等特點給傳統的管理方式帶來挑戰,暴露出稅收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管理的許多空白和盲點。
電子商務發展已經上十年,其一直存在的商品假冒偽劣多、經營商戶偷稅漏稅、知識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等問題依然嚴重。
在電商發展初期,國家對新生事物的寬容和支持是正確的,但到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時候,如果不正視并解決這些問題,將會嚴重阻礙我國電商的進一步發展,并影響到我國整體經濟的健康運行。
對于網絡銷售稅收政策上的寬松,客觀上造成了網絡零售與實體零售的不公平競爭,造成了法律對電商與實體店實行雙重標準的情況。
建議亟待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加強電子商務管理方面加大力度,在稅收管理方面創新手段,加強電商平臺交易的稅收工作,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正常入庫,還線上線下市場的公平。
建議:
一、所有入駐電商平臺的商家都必須實名登記。
目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諸如偷稅漏稅、假冒偽劣、知識產權被侵犯后維權難、售后服務難等情況,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此類侵權的商家隱身于網絡之后,很難找到,維權、打擊都很困難。
基于此,電商平臺必須對入駐的電商專家進行監管,對商家的資料必須進行審查,并要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二、建議稅務部門創新網絡征稅手段,電商平臺應該進行代扣代繳,以確保電商平臺交易征稅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三、建議在正在孕育當中的《電子商務法》應該設立條款,要求電商平臺對入駐平臺商家的銷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補充連帶責任(是指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樣方能促使電商平臺盡最大責任和力量來解決其存在的問題。
樂發網超市批發網提供超市貨源信息,超市采購進貨渠道。超市進貨網提供成都食品批發,日用百貨批發信息、微信淘寶網店超市采購信息和超市加盟信息.打造國內超市采購商與批發市場供應廠商搭建網上批發市場平臺,是全國批發市場行業中電子商務權威性網站。
本文來源: 步步高王填再發聲:直指規范電商嚴查偷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