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連鎖加盟,它主要及幾個層次與問題,一是連鎖總部將其商標的使用授權予加盟店,二是總部允許加盟店有銷售其商品的權利,并提供加盟連鎖店(www.ai156.com)銷售所需之商品的權利,并提供加盟連鎖店銷售所需之商品或原物料,三是總部提供一套包含商圈立地點評估、店鋪營運管理與操作流程標準化作業,以及行促銷企劃等完善的經營Know-How予加盟店,協助連鎖加盟店成功地創業及賺錢;至于連鎖加盟店方面,則付予連鎖總部加盟金及權利金,以取得上述三項的權利與Know-How,然后在總部的指導及協助下經營店鋪。一般而言,加盟金是指付予連鎖總部指導、協助開店與人員教育訓練的費用,只需繳付一次,但權利金則是商標的使用費,必須每年支付(支付方式有定額或采營業額抽%兩種),兩者略有不同;此外有些連鎖總部會要求加盟店每年分擔與繳交廣告費等其它費用。委托、特許及自愿加盟三種制度的差異,就在于對上述事項及投資成本等內容規范的不周,茲敘述如下:
一、委托加盟
1.制度規劃:
加盟主(者)繳交加盟金及保證金予連鎖總部(加盟金依接店業績之高低不同而略有差異,保證金一般而言亦可用房屋設定來代替,不一定需要現金),總部則依加盟主之居住區域等條件提供幾個合適的直營店給加盟主選擇其一來承接(亦有新開店,但較少),在投資成本上,店鋪的裝潢、租押金及生財器具等開辦費由總部負責;接店后之管銷方面,加盟主負擔人事、水電、電話、盤損及店內消耗品等費用(總部有部份補助),連鎖總部則出具販售之商品與支付房租等;營業商品的規定上,加盟店只能銷售總部提供的商品,而且統一由總部供貨及物流配送;營業的利潤方面,加盟主必須將每天的收入于隔日匯至總部,然后每個月再依比例將營業的毛利歐得由雙方拆帳分配,分配的比例一般而言是連鎖總部與加盟主約為6:4上下。
2.說明:
委托加盟的連鎖總部及加盟主是彼此類似合伙人或總公司與階司之關系,加盟主支付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予總部以取得連鎖經營的權利。
二、 特許加盟
1.制度規劃:
特許加盟 與委托加盟的差異點只有一項,即店鋪的裝潢及租押金(包含日后房租的支付)由加盟主負責(生財器具設備仍由總部負責),在投資成本與分擔的營業費用中,因為加盟主多了店鋪裝潢與租金支出,所以利的分配總部與加盟主自己的房屋或由總部代尋(加盟主也可以自己找尋,再由加盟總耜派員做商圈與立點的評估)。
2.說明:
支付型態大多依被授權者的營業額,撥提一定之比例征收,其比例依不同的業種約3%~5%,繳交方式則有每月收與年度收二種。
三、自愿加盟
1.制度規劃:
加盟主隱了繳交加盟金及保證金(一般亦可以房屋設定代替)予連鎖總部外,店鋪的裝潢、租押金及生財器具購買等開辦費也完全由加盟主自己負責,日后營業所需的人事、房租、水電、電言、盤損及商品進貨等所有費用,也都由日盟主自己支付,利潤所得則由加盟主100%自得;對于營業商品、物流配送與經營管理靈之規定,一般而言連鎖總部也規范必須接受總部的約束,但拘束力小,大部份加盟店的自主性都較高,配合度較低。
2.說明:
在自愿加盟中,總部與加盟主的關系比較松散,總部將商標、一定區域內的經營權及經營Know-How授予加盟主,并且協助加盟主開店,日后則負責商品的后勤供貨、輔導管理及部份的營銷企劃支持,但店鋪的開辦費與以后經營之盈虧則由加盟主自己負擔,兩者是財務及所有權完全獨立之個體,彼此沒有相干。在非超商中,一般皆規定營業的商品必須由總部供貨、加盟店如要販售其它的商品必須事先取得總部的同意,但也有完全不做此約束的。
臺灣自愿加盟的加盟主自主意識都較高,常常不容易管理與督導,總部的政策及營銷、促銷等活動也不易員貫徹與執行,所以一些知名的直營連鎖體系在推行加盟后,常因為加盟店的配合度低而深感無奈。語于總部與加盟店之間并非是上對下的從屬關系,所以對加盟店的不配合政策與違規,總部只能采取斷貨、罰款及終止契約的處罰措施,其它就很難有另外的辦法來規范,但若加盟店不怕這三項方式,總部即難有約束力。根據許多加盟體系的例證都顯示,不聽從加盟總部營運方針的指導,喜歡我行我素之加盟主業績一般都比較差,這是因為一個成功的加盟連鎖體系,既然能在市場上存在一段時間,而且開店的成功率大于失敗率,必然就會有一個較完整的成功經營Know-How及經驗,這些Know-How都是總部從過眾多的經驗中累積而成,所以加盟店應該要虛心的學習及配合。
一、委托加盟
1.制度規劃:
加盟主(者)繳交加盟金及保證金予連鎖總部(加盟金依接店業績之高低不同而略有差異,保證金一般而言亦可用房屋設定來代替,不一定需要現金),總部則依加盟主之居住區域等條件提供幾個合適的直營店給加盟主選擇其一來承接(亦有新開店,但較少),在投資成本上,店鋪的裝潢、租押金及生財器具等開辦費由總部負責;接店后之管銷方面,加盟主負擔人事、水電、電話、盤損及店內消耗品等費用(總部有部份補助),連鎖總部則出具販售之商品與支付房租等;營業商品的規定上,加盟店只能銷售總部提供的商品,而且統一由總部供貨及物流配送;營業的利潤方面,加盟主必須將每天的收入于隔日匯至總部,然后每個月再依比例將營業的毛利歐得由雙方拆帳分配,分配的比例一般而言是連鎖總部與加盟主約為6:4上下。
2.說明:
委托加盟的連鎖總部及加盟主是彼此類似合伙人或總公司與階司之關系,加盟主支付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予總部以取得連鎖經營的權利。
二、 特許加盟
1.制度規劃:
特許加盟 與委托加盟的差異點只有一項,即店鋪的裝潢及租押金(包含日后房租的支付)由加盟主負責(生財器具設備仍由總部負責),在投資成本與分擔的營業費用中,因為加盟主多了店鋪裝潢與租金支出,所以利的分配總部與加盟主自己的房屋或由總部代尋(加盟主也可以自己找尋,再由加盟總耜派員做商圈與立點的評估)。
2.說明:
支付型態大多依被授權者的營業額,撥提一定之比例征收,其比例依不同的業種約3%~5%,繳交方式則有每月收與年度收二種。
三、自愿加盟
1.制度規劃:
加盟主隱了繳交加盟金及保證金(一般亦可以房屋設定代替)予連鎖總部外,店鋪的裝潢、租押金及生財器具購買等開辦費也完全由加盟主自己負責,日后營業所需的人事、房租、水電、電言、盤損及商品進貨等所有費用,也都由日盟主自己支付,利潤所得則由加盟主100%自得;對于營業商品、物流配送與經營管理靈之規定,一般而言連鎖總部也規范必須接受總部的約束,但拘束力小,大部份加盟店的自主性都較高,配合度較低。
2.說明:
在自愿加盟中,總部與加盟主的關系比較松散,總部將商標、一定區域內的經營權及經營Know-How授予加盟主,并且協助加盟主開店,日后則負責商品的后勤供貨、輔導管理及部份的營銷企劃支持,但店鋪的開辦費與以后經營之盈虧則由加盟主自己負擔,兩者是財務及所有權完全獨立之個體,彼此沒有相干。在非超商中,一般皆規定營業的商品必須由總部供貨、加盟店如要販售其它的商品必須事先取得總部的同意,但也有完全不做此約束的。
臺灣自愿加盟的加盟主自主意識都較高,常常不容易管理與督導,總部的政策及營銷、促銷等活動也不易員貫徹與執行,所以一些知名的直營連鎖體系在推行加盟后,常因為加盟店的配合度低而深感無奈。語于總部與加盟店之間并非是上對下的從屬關系,所以對加盟店的不配合政策與違規,總部只能采取斷貨、罰款及終止契約的處罰措施,其它就很難有另外的辦法來規范,但若加盟店不怕這三項方式,總部即難有約束力。根據許多加盟體系的例證都顯示,不聽從加盟總部營運方針的指導,喜歡我行我素之加盟主業績一般都比較差,這是因為一個成功的加盟連鎖體系,既然能在市場上存在一段時間,而且開店的成功率大于失敗率,必然就會有一個較完整的成功經營Know-How及經驗,這些Know-How都是總部從過眾多的經驗中累積而成,所以加盟店應該要虛心的學習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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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委托加盟、特許加盟和自愿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