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9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4年要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充分釋放十幾億人口蘊藏的巨大消費潛力。而“清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各種關卡”,顯然是流通改革需要加快落實的一項重要工作。
實際上,除了各種不合理的過路費、過橋費等抬高流通成本的現實“路障”需要清理取締,現行稅收制度上類似地區封鎖的某些做法,也構成了我國連鎖商業做大做強的一道障礙。
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填將“推動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的建議鄭重提交到了全國兩會。
與其過往的“國民免費健康體檢”、“降低印花稅稅額”等為全國國民、股民代言相比,這是王填作為連續三屆的全國人大代表為流通行業再次呼吁破除束縛十多年的稅收“枷鎖”。
零售業普遍“過度交稅”
跟往年的“大店法”、“廣交會向內貿企業開放”、“電商征稅”等建議、議案都因調研充分得到國家相關部委重視和被采納一樣,今年王填的兩會建議依然是“有備而來”。
王填認為,作為“現代流通革命”的兩大標志——連鎖經營和超級賣場,十多年來遭遇的納稅地“地區封鎖”問題已經成為連鎖企業跨區域發展亟待破除的重要障礙,建議“推動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
為建議更有說服力,王填并未以自身企業的數據“自說自話”,而是以具有更大代表性的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調查材料說事兒。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對華潤萬家、物美、沃爾瑪、大潤發、蘇果、家樂福、百勝等大型連鎖企業進行的調研發現,連鎖經營企業存在所得稅“過度交稅”問題。
調查發現,各地連鎖經營企業均以獨立法人形式單獨繳納所得稅,而部分同一法人下轄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以獨立法人形式納稅。依照現行稅制,同一投資人下的法人公司之間表面上不存在“過度交稅”問題,但對連鎖經營公司來說,同一法人下轄的分支機構一般是指那些直營店鋪,前者應當將各店鋪的利潤或虧損加以盈虧相抵,然后再以沖抵后的利潤基數繳納所得稅。這就是所謂總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否則由各家直營店鋪獨立納稅,就會出現“過度交稅”的現象。
以江蘇省蘇果超市為例,蘇果超市現有直營連鎖網點1332家,網絡覆蓋蘇皖鄂魯4個省份,就業人數8萬多人,2012年實現直營銷售252.7億元。由于各地政府的硬性要求,蘇果在四個省共設立了61個子公司,各公司盈虧狀況不一,但由于各連鎖門店不能由總部盈虧相抵后統一納稅,其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率遠高于法定稅率25%。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調查統計,蘇果超市2009年合并報表所得稅稅負就高達43.06%,2010年37.26%,2011年39.40%,2012年達40.44%,僅近四年產生的“過度交稅”高達2.4億元。
顯然,這對于勞動密集型的微利連鎖零售企業來說,帶來的發展壓力非常之大。
而像蘇果這樣的情況在連鎖經營企業中非常普遍。各地政府為讓企業把稅交到當地,出臺了各種軟硬措施,迫使零售連鎖門店不得不以法人公司形式開店,并在當地獨立納稅。
王填說,由于很多地區政府要求連鎖企業分公司在當地納稅,各零售連鎖企業只能把理應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分公司(非獨立法人)在各地注冊成一個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子公司),這種做法使得連鎖公司難以在眾多的新老分公司之間統算盈虧,從而大大增加了運營成本和稅負。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數據顯示,華潤萬家、物美、沃爾瑪、大潤發、華潤蘇果等零售連鎖企業設立法人公司數量分別為129個、82個、122個、197個、61個。
基于此,王填向全國兩會的建議有三:
一,在現有稅制下,明確在同一投資主體下的連鎖經營企業跨區域發展的直營門店,可以以省為單位設立一家法人子公司,匯總繳納所轄區域內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所得稅。他認為,這樣做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使企業稅負降低到合理水平,國家稅收也不會大量減少。
例如,某外資連鎖零售企業2012年擁有218家門店,覆蓋全國24個省份,企業多以省為單位設立了31家子公司,其中,有20個省僅設立了一家法人公司,平均所得稅稅率為23.94%。
二,制定打破地區封鎖的可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刪除以“屬地管理”、“屬地納稅”等為理由限制連鎖經營發展的法規。
三,組織由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部門參與的調研組,研究“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政策,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的鼓勵性措施。
十多年未得到執行的流通改革“硬骨頭”
實際上,“連鎖經營企業合并納稅”已是零售商業爭取了十多年的期盼。在王填之前,流通領域代表、企業家、協會也在各種場合力薦和推動,但十多年來始終未得落實。
這個死結到底卡在哪兒?
中商商業經濟研究中心顧問劉海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20年前的稅制改革,并沒有考慮到支持連鎖商業的發展,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當時有更重要的問題需要解決。但十多年來,關于連鎖企業應當合并納稅的中央政府文件和部委文件發了若干個,“文件出了中南海,卻徘徊多年落不下去”,這就令人費解了。他說,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毫無疑問,這句話隱含著的另一重意思是,如果國務院另有規定,企業之間包括連鎖企業的總分支機構之間,就可以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事實上,國務院對于連鎖經營企業合并繳納所得稅確實是“另有規定”,并且至少是“兩度發文”——2002年國辦“49號文”和2012年的國發“39號文”。他認為,這是典型的“于法有據的政策未得落實”。
王填則告訴記者,最早是1997年和2003年,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都先后發文出臺相關文件,表示對連鎖經營跨區域的發展要積極促進且明確支持,“總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就是其中一項。
按王填的梳理,199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上述文件都曾明確提出:“對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上所提,2002年,國務院《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要求:“實行總部統一納稅、促進連鎖經營跨區域發展”。這里強調的是“實行”,即這項政策開始正式實施。
到2012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中,提出“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這一次強調的是“落實”兩字,很明顯是對實行情況表示不滿。
但為何“紅頭文件在前”,“合并納稅”的“老問題”卻“老而彌堅”,十多年不見落實?
對此,劉海飛認為,兩個國務院紅頭文件政策出發點都很好,但具體規定要么是過于嚴苛、有的規定脫離現實;要么就是太過原則、缺乏新的操作細則。前者指的是2002年的國辦文件,后者所指則是2012年的流通業39號文的規定。
按2002年的國辦文件,要求直營連鎖經營企業省內跨區域實行統一納稅的條件有: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等幾項規定。
“以2002年的零售連鎖企業發展水平,總部微機聯網、總部統一采購配送可能不少企業一時難以做到,當然現在已經沒有問題了,但‘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薄’的條件就有些苛刻和不現實了。你在外埠開了一家大賣場,居然沒有銀行賬戶,也不編財務報表,這可行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也不會答應。”劉海飛稱,零售連鎖企業每天都要收銀,有的單個門店每日就可能進出上百萬的現款,怎么可能不設銀行賬戶?而2012年的國發39號文件,雖然強調了“落實”,但恐怕還是落實以前那些有著一大堆“準入門檻”的規定,又怎么可能真正落實到位呢?
跨區域擴張鼓勵不應成“空話”
顯然,業內十多年來反復呼吁、強烈爭取“連鎖企業合并納稅”而不得,背后是利益的阻礙,但深化改革則意味著要打破既有利益格局。
“就中國零售連鎖發展到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現狀而言,電子商務企業也面臨同樣的能否統一納稅問題,這已是流通改革必須要啃的一塊硬骨頭。”業內人士說。
劉海飛認為,這個問題遲遲不落實,更大的阻力還在于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利益。
顯見的是,對于連鎖企業而言,由總部匯總納稅能使各門店的盈虧互相沖抵,從而減輕整體稅負,但對地方政府而言,將出現營業發生地與納稅地之間的脫節,即使規定了由總部所在地將稅收予以返還,也是盈虧相抵后的利潤按應得比例返還,肯定比直接在當地收稅要少。所以地方政府從心理上并不愿意接受這樣的政策,因為由總部合并納稅意味著連鎖店所在的地方稅收和財政收入將被砍掉一塊。
不愿具名的地方政府人士也坦言,雖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總部會把稅按比例分給產出稅的地方,但實際上“返還”的數量肯定不如各門店在屬地單獨納稅征收多。
劉海飛指出,商業服務業稅負過重已是老問題了,政府若下決心給商業企業減輕稅負,盡管短期來看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合并納稅有利于增強商業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并有助于向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商業企業實力強了,讓利的空間也會擴大。“這對搞活流通、擴大消費都是有利的,長遠而言對政府稅收增加也是有利的。”劉海飛說,按照經濟學上“拉弗曲線”揭示的道理,政府必須保持適當的稅率,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積極性與財政收入增長的“雙贏”。
劉海飛介紹,合并納稅在國際上早有先例。為支持企業規模化擴張,美國、英國、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等越來越多的國家引入了集團稅制,作為法人納稅的特例,在限定控股比例的前提下,允許母子公司合并納稅。
“我們的政策不應當一方面倡導實行大公司、大集團戰略,另一方面在稅收上又實行‘逆向調節’,制約連鎖企業做大做強。”劉海飛如是說。
關于合并納稅問題,令業內人士感到困惑的問題還有,國務院文件和部門文件出臺這么多年,為什么各地不執行也不見有人追責。
據接近商務部的相關知情人士透露,雖然國務院“39號文”出臺不少規定并要求推動政策落實,但時日至今,并未聽說商務部在大力推動此事的落實上有什么動作,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在此也無新的政策“發聲”。
在劉海飛看來,既然相關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作為國務院相關部門應當勇于任事,主動銜接,抓緊推動政策的落實。商務部應當與財務部、稅務總局等協商出臺執行細則,使這項政策具備良好的可操作性。
“執行細則出臺后還要加強政策檢查,凡不落實的部門或地方,中央政府應啟動行政問責”。劉海飛直言。
業內人士普遍期盼,這一歷史遺留的政策問題,能借王填的建議和全國人大的平臺得以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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