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想跟大家介紹下關于淘寶規則的一些變更,賣家要是不想因為違規而受罰的話,就看這里。
2014年12月26日,淘寶針對違背承諾規則——賣家未按約定時間做了調整,會對多次采取自主賠付的賣家加重扣分處罰。
具體的調整如下:
規則調整的公告如下:
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下規則,詳細的解讀清楚這個規則變動。
賣家的疑問:
1、累犯計算時間,是按照付款時間,投訴發起時間還是處罰時間呢?
A:以訂單付款時間為準,12月26日0點起及之后完成付款的訂單所引發的投訴,才會被計入累犯從重處置范圍內。
2、累犯從重執行時間,是以投訴發起時間還是處罰時間為準呢?
A:以上兩種時間都不正確,此次累犯從重以訂單付款時間為準(對于以往產生的訂單引發的不發貨累犯行為的,不溯及既往)。
3、新規26日上線,那投訴是算26日當天發起的嗎?
12月26日0點起及之后完成付款的訂單所引發的投訴,才會被計入累犯從重處置范圍內,(只針對買家發起的類型為“未按約定時間發貨”,賣家線上操作同意賠付)。
4、如果12月26日前發起的投訴,12月26日后賣家主動賠付完結的,算第一次嗎?
A:不算的,以訂單付款時間為準。比如:12月28日發起投訴,賣家主動賠付時間為12月30日,實際訂單付款時間為12月24日,則不算累犯從重的計次。
5、未按約定時間發貨,前二次賣家主動賠付了,第三次是淘寶客服介入處理的,那客服介入處理的這筆會計入累犯計算次數嗎?
A:不會的,目前只計算賣家通過線上“同意賠付”按鈕所操作的賠付。
6、近30天主動賠付累計3詞追加處罰,這30天是怎么算的?新的一年的30天又怎么計算的呢?
A:從上線時間12月26日0點開始往后順延30天,12月26日~1月24日為第一個30天,1月25日~2月23日為第二個30天,以此類推。
因違規承諾屬一般違規,受年底積分清零影響,2015年1月1日起重新計算30天邏輯。
7、賣家實際違規是未按約定時間發貨的,但是買家選擇投訴類型是其它,會算累犯次數嗎?
A:不會的,目前只針對投訴類型為“未按約定時間發貨”,其它投訴類型不涉及累犯。
8、大眾評審處理是否會計算累犯次數呢?
A:不會單獨計算累犯,只針對買家發起的類型為“未按約定時間發貨”,賣家線上操作同意賠付。
淘寶網之所以會發布這些規則,主要是希望通過優化規則,讓賣家更好的服務于買家,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所以,請各位賣家們一定要嚴格遵守淘寶規則,以免遭受處罰,對店鋪產生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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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淘寶規則:賣家不想違規受罰就看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