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許經營 中的商標許可
特許方,作為其注冊商標的真正所有人,應將《商標許可合同》向中國商標局備案,并得到中國商標局頒發的相關備案證明,如目前使用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于1997年發布并施行的《商業 特許經營 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特許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具有已經注冊的商標。
現在和將來的商標許可應該不是排它的,即特許方也可以許可多個受許方使用其商標,而不僅僅只有一個受許方使用。
商標許可協議中的商標必須經中國商標局批準注冊,否則,由于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原則,這些商標在中國不受保護。
二、 特許經營 中的技術轉讓
規范技術轉讓的法律主要是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特許方應就技術轉讓合同提交給中國的對外經貿機構,并獲得外經貿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技術引進合同批準證書》。
技術轉讓的審批機構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地方對外經貿委。
三、特許方和分受許方的關系
特許經營 有兩種方式:直接特許和分特許。分特許是指特許方將一定地域內的獨家 特許經營 權授予總受許方,總受許方可以將 特許經營 權再授予分受許方,也可以在該地域內設立自己的網點。如新加坡某公司欲在中國大陸以 特許經營 方式開展特種行業的咨詢和培訓服務,它特許一家公司在中國進行分特許,即授予其在中國境內的獨家 特許經營 權,總受許方可以再授予分受許方從事特定行業的培訓和咨詢。
然而,由于特許方和分受許方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從而限制了特許方對分受許方的業務經營和質量監控的能力。但是,特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標準的執行,與特許方和總受許方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總許可協議和分許可協議中,應該賦予特許方監督分許可協議的執行的權利。
特許方,作為其注冊商標的真正所有人,應將《商標許可合同》向中國商標局備案,并得到中國商標局頒發的相關備案證明,如目前使用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于1997年發布并施行的《商業 特許經營 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特許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具有已經注冊的商標。
現在和將來的商標許可應該不是排它的,即特許方也可以許可多個受許方使用其商標,而不僅僅只有一個受許方使用。
商標許可協議中的商標必須經中國商標局批準注冊,否則,由于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原則,這些商標在中國不受保護。
二、 特許經營 中的技術轉讓
規范技術轉讓的法律主要是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特許方應就技術轉讓合同提交給中國的對外經貿機構,并獲得外經貿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技術引進合同批準證書》。
技術轉讓的審批機構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地方對外經貿委。
三、特許方和分受許方的關系
特許經營 有兩種方式:直接特許和分特許。分特許是指特許方將一定地域內的獨家 特許經營 權授予總受許方,總受許方可以將 特許經營 權再授予分受許方,也可以在該地域內設立自己的網點。如新加坡某公司欲在中國大陸以 特許經營 方式開展特種行業的咨詢和培訓服務,它特許一家公司在中國進行分特許,即授予其在中國境內的獨家 特許經營 權,總受許方可以再授予分受許方從事特定行業的培訓和咨詢。
然而,由于特許方和分受許方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從而限制了特許方對分受許方的業務經營和質量監控的能力。但是,特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標準的執行,與特許方和總受許方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總許可協議和分許可協議中,應該賦予特許方監督分許可協議的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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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特許經營中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