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 特許經營 糾紛類型
特許經營 糾紛,從狹義角度講,就是特許加盟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而從廣義角度看,則不僅包括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的各種糾紛,也包括特許者與第三方、加盟者與第三方,以及特許者或加盟者被牽連到另一方與第三方爭議的糾紛。
通過幾年來為 特許經營 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經歷(客戶中既有大企業,也有個人投資者),感到 特許經營 糾紛越來越多,糾紛的類型也越來越復雜。
(一)合同糾紛
此類糾紛一般發生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時間在 特許經營 合同期內,或者是在合同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發生(主要是欠費及競業禁止糾紛)。其主要表現是特許合同一方違約或雙方都違反合同約定,從而引起了糾紛。
下面幾個案例都是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引起的。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因對加盟費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眾多糾紛。特許加盟各方一般都比較注意各種費用的收取比例,但是對于一次性交納的加盟費和保證金往往忘記約定合同提前解除是否退還。保證金問題還好一些,大家根據交易習慣,返還已經達成共識,只不過有時在是連本帶息一起還還是無息還問題上存有爭議,目前一般都約定的是“無息返還”。但對于加盟費的理解卻各有不同。尤其是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解約是否退還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中途停止合作,加盟者就要求退還該筆費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的關系是通過簽訂 特許經營 合同來約束的。加盟者在獲準使用特許者的有關知識產權時要付出一定代價,即要向特許者交納一定費用,包括:加盟費、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中,加盟金是特許者將 特許經營 權授予加盟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一般情況下,在雙方簽訂 特許經營 合同后,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納加盟費,只有交納了加盟費,加盟者才有資格取得特許者的 特許經營 授權,開展以后的 特許經營 業務。因此,加盟費是加盟者獲取 特許經營 資格的代價而非獲取預期利益的代價,所以不存在返還的問題。作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商家,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的經營運作,其經營中的盈虧、甚至破產或無法順利經營的商業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是無可避免的。加盟者不可能期望在簽訂并履行與特許者簽訂的 特許經營 合同后,即能夠消除創業及經營中的風險;同樣,要求特許者在收取加盟者為加入 特許經營 而支付的加盟金、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后,便承擔了保證加盟者順利經營、獲得加盟者預期利益的想法是不合理也不現實的。對于商家而言,在獲取利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既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則。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金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而創業風險大大降低。鑒于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如果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就可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某優秀特許企業三年前在廣州開設了第一個加盟店,當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授權區域是廣州市的某個區,合同有效期是5年,并且約定該區域內享有獨占權利。一年后,特許者在該授權區域外又招募了一個加盟店。由于區域不同,兩個加盟店井水不犯河水。在合同簽訂兩年后,事情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第一家店所在的行政區劃擴大,將第二個加盟店的范圍涵蓋了進去,如此一來,第一家店認為在第二家店不遠處開設二店不構成違約,而第二家加盟店卻認為構成違約,雙方一起打到了特許者那里,誰也不肯在地盤上作出讓步。這種情況,如果當初在合同里約定清楚,就可能避免糾紛的產生。
另一個案子,是有關 特許經營 權轉讓的糾紛。一家從事體育用品生產銷售的特許者,他們在全國共有十幾家直營和加盟店,90年代末他們在南方某城市簽約了一個加盟者,合同期限5年,但加盟店經營兩年之后,加盟者把加盟店轉讓給了他人。在轉讓之前并沒有通知特許者,特許者由于對加盟店新的承繼者不了解,因此與原加盟者發生爭執。特許者認為授權的對象是加盟者本人,而非其他第三方;加盟者卻認為其對加盟店擁有所有權,是否轉讓無需征得特許者的同意,雙方在此情況下,必然會產生糾紛。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加盟店的轉讓問題,也就避免了此類糾紛的出現。
特許合同是特許法律關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基礎不牢,建立在這上面的特許建筑哪有不倒之理。特許合同條款的合法完備、清楚、準確是特許關系穩固存續的保障。上述例子僅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合同條款欠缺造成的后果。特許合同中任何的含糊、疏漏都可能為發生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合同條款要盡量明晰、全面。
履約過程中另一個常見的糾紛就是違約糾紛。其中又分為一方違約及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兩種情況。
常見的特許者違約情況:合同約定特許者收取加盟費后應向加盟者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運營管理手冊等相關資料,但是特許者只是提供了前兩項,關鍵的管理手冊卻沒有提供造成違約;或者是應當提供的技術支持不到位,應當提供的培訓沒有能力提供;再或者是為了擴大規模在獨占的特許授權區域內又許可第三方開設加盟店。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五六個從沈陽專門趕到北京參加展會的小投資者,在展會上看到了一家快速清潔公司招募加盟者,加盟費僅幾千元,該特許者宣傳的培訓時間短、技術掌握簡單、投資回報快等內容吸引了這幾個投資人的眼球。于是幾個人都與那家快潔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交納了加盟費,并購買了相應的設備。但是,幾個星期之后,當他們希望特許者能夠派人進行技術指導的時候,特許者卻提供不了合同約定的支持內容。像這樣自身還不完善的所謂特許者,在與加盟者合作過程中多半都有這樣或那樣的違約情況。
實踐當中,加盟者違約的情況占據了多數比例。常見的違約行為有拖欠特許加盟費用,其中尤以特許權使用費(品牌管理費)居多。除此外,運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違反加盟手冊的規定也不在少數。在被摘牌的加盟者當中,欠費是第一因素,其次就是加盟店的服務不符合特許者統一規范要求。加盟者其他的違約情況,還包括超出授權區域或授權范圍經營,不從指定的供貨商處購買設備設施,不接受特許者的督導,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或服務價格,擅自轉讓 特許經營 權,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而與特許者的競爭對手合作等等。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我們提供服務的 特許經營 客戶幾乎都遇到過類似的違約情況。
特許加盟雙方解除合同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加盟者欠費或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等行為。大多數情況是,合同到期終止了,加盟者還欠特許者品牌使用費、配送費用,或者是該歸還的資料不歸還等等。如此一來,雙方免不了要對簿公堂。
(二)侵權糾紛
除了違約糾紛外,侵權糾紛也是讓特許者比較頭疼的常見現象。其中的商標侵權又是重點。這類糾紛主要發生在特許者或加盟者與第三方之間。
1.商標侵權
從現在的市場發展來看,單純的假冒別人的注冊商標進行侵權的,越來越少,轉而利用我國法律法規不太完善的空子進行侵權。這類糾紛主要集中在商標使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的糾紛上。
案例一:成都某企業與廣東燒鵝仔集團曾經商談過合作事宜,希望在該市開設加盟店,雙方為此還簽訂了 特許經營 合同。合同簽訂后,因成都的企業沒有交納加盟金及其他原因,合同沒有生效。兩年以后,還是當時簽約的人自己注冊了一家餐飲企業,并把燒鵝仔的商標文字作為自己的商號進行使用,店堂內外的裝飾、裝璜等各方面也都是仿效燒鵝仔的風格而做。燒鵝仔通過調查,發現成都燒鵝仔雖然貌似廣東燒鵝仔的加盟店,但在菜品及服務質量上卻與真正燒鵝仔的加盟店相去甚遠;另外,成都燒鵝仔為擴大影響,公開在當地報紙和店堂內的宣傳材料上,以廣東燒鵝仔加盟店的名義對外宣傳,使當地消費者誤認為廣東燒鵝仔確實進入了當地市場,成都公司的行為對廣東燒鵝仔進入該地區造成了很大的阻礙。廣東燒鵝仔遂以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了成都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成都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成都公司的上訴。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沈陽小土豆身上。小土豆是沈陽的知名品牌,目前在全國發展了一百多家加盟連鎖店。北京有家企業想搭便車,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東北小土豆餐飲有限公司,并開設了一家北京小土豆餐廳,模仿沈陽小土豆的外觀設計和裝潢風格,進行店堂內外的裝修設計。很明顯,北京的小土豆在企業名稱使用上使用了與沈陽小土豆相同的文字,并在餐廳外的招牌廣告上使用“小土豆”或“東北小土豆”和“小土豆餐廳”字樣,與沈陽小土豆的商標文字相同。雖然字體不完全相同,但因視覺上兩種字體相近,在招牌背景顏色及文字均相同的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分清字體上的差異,更無法分清北京的“小土豆”字體與沈陽的小土豆商標的區別。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北京小土豆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使普通消費者對其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造成混淆,侵犯了沈陽小土豆的商標專用權。
近兩年,由于企業和個人無形資產保護意識的增強,這類糾紛有上升的趨勢。歸結一下,此類糾紛有些是侵權方并非故意而為,原因是我國現在對商標和企業名稱采取的不同的行政管理體系。商標的注冊由國家商標局負責,而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則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比如北京某企業獲準注冊了AA商標,使用在中式快餐服務上,且在北京地區贏得良好的商譽。一提AA大家立刻就能想起是誰。上海如果有一家企業,在不知道北京AA的情況下,也使用AA作為企業字號同樣注冊了一家中式快餐店。根據我們現有的工商管理規定,當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保護在先權利”,因此,上海的AA快餐店就侵犯了北京這家公司的AA商標專用權。但是這種侵權可能不是故意的,因為上海的那家企業可能不知道北京有個知名的AA商標,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時,通過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只要沒有發現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就可以申請登記注冊,所以說這種侵權并非故意而為。(聲明一下,即使不是故意侵權的,如果北京公司追究也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大多數的商標侵權行為,都是侵權者故意而為的,目的很明顯,就是要借別人的品牌搭便車。上面提到的我們代理的那兩起商標侵權案,侵權方都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
上述兩種情況是第三方對特許者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另一種常見的是加盟者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繼續使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從而構成商標侵權。
2.版權侵權
由于版權是自動生成的權利,不以登記注冊與否而存在,因此,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對于特許者提供的運營管理手冊、VI手冊等相關資料的版權是屬于特許者所有的。加盟者即使取得了該等文件資料的使用權并不當然享有了它們的版權。也就是說,加盟者可以使用這些資料,但是,未經特許者同意,不能擅自出版發行……
有的加盟者在解除特許加盟關系后,利用以前掌握的特許者的有關資料,甚至完全抄襲這些資料內容,編輯成冊自己出書,或者是宣傳冊中使用了別人的圖片或設計,都構成版權侵權。
版權侵權的情況在實踐中發生的不是很多。
(三)不正當競爭糾紛
在 特許經營 領域,由于打的是品牌戰,同行之間各有特色,因此,因同行業競爭引發的糾紛,相對較少。相反,由于 特許經營 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繼續從事與特許者相同的行業所產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特許者的離職員工,利用在特許企業工作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展開與受聘企業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在 特許經營 企業中也時有發生。
在宣傳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仍然認為其與某知名特許品牌有關聯,以便到達搭車目的,即為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加盟者與特許者的糾紛
加盟者在經營中與第三方發生糾紛,從而引起的加盟者與特許者之間,以及特許者與第三方之間發生的糾紛。其中,尤以特許總部與加盟店有產品配送關系的企業發生此類糾紛的為多。例如,某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質量問題與消費者產生糾紛,在此過程中,一方面,加盟者認為特許總部配送的產品有問題,總部則認定加盟店存放或操作不規范,加盟者與特許者的糾紛就此產生;另一方面,由于加盟者使用的是特許者的商標或商號,消費者則可能忽略加盟者的獨立法人地位,而從品牌的角度出發,把糾紛推向特許者。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糾紛,出現了就要考慮解決。
如何解決 特許經營 糾紛
1.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訴訟或者仲裁
協商調解方式是最不傷和氣的,如果能夠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雙方還有繼續合作的可能。但是,協商一致后,如果對方賴帳,協商的結果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訴訟方式的好處在于:糾紛解決的相對徹底,法院具有強制執行力,判決結果有保障。但是訴訟時間長,有的案子可能要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不服再上訴等幾個來回,如此下來,幾年也就過去了。鑒于訴訟的周期長,我們現在為客戶制作合同時,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確仲裁為爭議解決方式,以圖縮短糾紛的解決時間,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條款一般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協商仲裁。但是在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情況下,就不能采取這種方式。
2.針對糾紛類型采取不同解決方式
作為律師,我當然希望有更多的受托客戶,打官司也好,進行仲裁也罷,我們有更多的事情可做。但是,我們并不鼓動客戶一有糾紛就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幫助客戶分析,采取哪一種方式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更有利于維護客戶的利益。
具體到采取哪種方式,可參照的因素很多,與糾紛的類型有關,與糾紛產生的過程有關,與企業的實際狀況有關,與糾紛產生的對象也有很大關系。
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采取協商調解方式為好。具體步驟是先發糾正通知進行協商整改,沒有效果的再發律師函,還沒有起到震懾作用的,就得考慮仲裁或訴訟解決了。一般而言,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多發生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在此情況下,雙方之間還存有利益牽扯,除非雙方分歧特別大,無法再繼續合作,甚至可能反目成仇,若非如此,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還是和氣生財、協商解決爭議為好。但是在雙方解除合作關系后,遇有加盟者拖欠特許者相關費用,繼續使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或標識;或者特許者不履行返還加盟者保證金義務時,雙方由此產生的糾紛,調解意義不大,一般都要通過訴訟來解決。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因其性質較合同糾紛嚴重,而且大多發生在特許者或者加盟者與第三方之間,從打擊侵權者或者不正當競爭者的力度出發,一般采取訴訟方式較好。究竟采取哪一種方式更適合,建議咨詢律師,他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復。
特許經營 糾紛,從狹義角度講,就是特許加盟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而從廣義角度看,則不僅包括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的各種糾紛,也包括特許者與第三方、加盟者與第三方,以及特許者或加盟者被牽連到另一方與第三方爭議的糾紛。
通過幾年來為 特許經營 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經歷(客戶中既有大企業,也有個人投資者),感到 特許經營 糾紛越來越多,糾紛的類型也越來越復雜。
(一)合同糾紛
此類糾紛一般發生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時間在 特許經營 合同期內,或者是在合同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發生(主要是欠費及競業禁止糾紛)。其主要表現是特許合同一方違約或雙方都違反合同約定,從而引起了糾紛。
下面幾個案例都是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引起的。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因對加盟費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眾多糾紛。特許加盟各方一般都比較注意各種費用的收取比例,但是對于一次性交納的加盟費和保證金往往忘記約定合同提前解除是否退還。保證金問題還好一些,大家根據交易習慣,返還已經達成共識,只不過有時在是連本帶息一起還還是無息還問題上存有爭議,目前一般都約定的是“無息返還”。但對于加盟費的理解卻各有不同。尤其是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解約是否退還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中途停止合作,加盟者就要求退還該筆費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的關系是通過簽訂 特許經營 合同來約束的。加盟者在獲準使用特許者的有關知識產權時要付出一定代價,即要向特許者交納一定費用,包括:加盟費、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中,加盟金是特許者將 特許經營 權授予加盟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一般情況下,在雙方簽訂 特許經營 合同后,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納加盟費,只有交納了加盟費,加盟者才有資格取得特許者的 特許經營 授權,開展以后的 特許經營 業務。因此,加盟費是加盟者獲取 特許經營 資格的代價而非獲取預期利益的代價,所以不存在返還的問題。作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商家,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的經營運作,其經營中的盈虧、甚至破產或無法順利經營的商業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是無可避免的。加盟者不可能期望在簽訂并履行與特許者簽訂的 特許經營 合同后,即能夠消除創業及經營中的風險;同樣,要求特許者在收取加盟者為加入 特許經營 而支付的加盟金、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后,便承擔了保證加盟者順利經營、獲得加盟者預期利益的想法是不合理也不現實的。對于商家而言,在獲取利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既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則。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金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而創業風險大大降低。鑒于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如果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就可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某優秀特許企業三年前在廣州開設了第一個加盟店,當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授權區域是廣州市的某個區,合同有效期是5年,并且約定該區域內享有獨占權利。一年后,特許者在該授權區域外又招募了一個加盟店。由于區域不同,兩個加盟店井水不犯河水。在合同簽訂兩年后,事情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第一家店所在的行政區劃擴大,將第二個加盟店的范圍涵蓋了進去,如此一來,第一家店認為在第二家店不遠處開設二店不構成違約,而第二家加盟店卻認為構成違約,雙方一起打到了特許者那里,誰也不肯在地盤上作出讓步。這種情況,如果當初在合同里約定清楚,就可能避免糾紛的產生。
另一個案子,是有關 特許經營 權轉讓的糾紛。一家從事體育用品生產銷售的特許者,他們在全國共有十幾家直營和加盟店,90年代末他們在南方某城市簽約了一個加盟者,合同期限5年,但加盟店經營兩年之后,加盟者把加盟店轉讓給了他人。在轉讓之前并沒有通知特許者,特許者由于對加盟店新的承繼者不了解,因此與原加盟者發生爭執。特許者認為授權的對象是加盟者本人,而非其他第三方;加盟者卻認為其對加盟店擁有所有權,是否轉讓無需征得特許者的同意,雙方在此情況下,必然會產生糾紛。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加盟店的轉讓問題,也就避免了此類糾紛的出現。
特許合同是特許法律關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基礎不牢,建立在這上面的特許建筑哪有不倒之理。特許合同條款的合法完備、清楚、準確是特許關系穩固存續的保障。上述例子僅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合同條款欠缺造成的后果。特許合同中任何的含糊、疏漏都可能為發生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合同條款要盡量明晰、全面。
履約過程中另一個常見的糾紛就是違約糾紛。其中又分為一方違約及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兩種情況。
常見的特許者違約情況:合同約定特許者收取加盟費后應向加盟者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運營管理手冊等相關資料,但是特許者只是提供了前兩項,關鍵的管理手冊卻沒有提供造成違約;或者是應當提供的技術支持不到位,應當提供的培訓沒有能力提供;再或者是為了擴大規模在獨占的特許授權區域內又許可第三方開設加盟店。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五六個從沈陽專門趕到北京參加展會的小投資者,在展會上看到了一家快速清潔公司招募加盟者,加盟費僅幾千元,該特許者宣傳的培訓時間短、技術掌握簡單、投資回報快等內容吸引了這幾個投資人的眼球。于是幾個人都與那家快潔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交納了加盟費,并購買了相應的設備。但是,幾個星期之后,當他們希望特許者能夠派人進行技術指導的時候,特許者卻提供不了合同約定的支持內容。像這樣自身還不完善的所謂特許者,在與加盟者合作過程中多半都有這樣或那樣的違約情況。
實踐當中,加盟者違約的情況占據了多數比例。常見的違約行為有拖欠特許加盟費用,其中尤以特許權使用費(品牌管理費)居多。除此外,運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違反加盟手冊的規定也不在少數。在被摘牌的加盟者當中,欠費是第一因素,其次就是加盟店的服務不符合特許者統一規范要求。加盟者其他的違約情況,還包括超出授權區域或授權范圍經營,不從指定的供貨商處購買設備設施,不接受特許者的督導,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或服務價格,擅自轉讓 特許經營 權,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而與特許者的競爭對手合作等等。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我們提供服務的 特許經營 客戶幾乎都遇到過類似的違約情況。
特許加盟雙方解除合同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加盟者欠費或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等行為。大多數情況是,合同到期終止了,加盟者還欠特許者品牌使用費、配送費用,或者是該歸還的資料不歸還等等。如此一來,雙方免不了要對簿公堂。
(二)侵權糾紛
除了違約糾紛外,侵權糾紛也是讓特許者比較頭疼的常見現象。其中的商標侵權又是重點。這類糾紛主要發生在特許者或加盟者與第三方之間。
1.商標侵權
從現在的市場發展來看,單純的假冒別人的注冊商標進行侵權的,越來越少,轉而利用我國法律法規不太完善的空子進行侵權。這類糾紛主要集中在商標使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的糾紛上。
案例一:成都某企業與廣東燒鵝仔集團曾經商談過合作事宜,希望在該市開設加盟店,雙方為此還簽訂了 特許經營 合同。合同簽訂后,因成都的企業沒有交納加盟金及其他原因,合同沒有生效。兩年以后,還是當時簽約的人自己注冊了一家餐飲企業,并把燒鵝仔的商標文字作為自己的商號進行使用,店堂內外的裝飾、裝璜等各方面也都是仿效燒鵝仔的風格而做。燒鵝仔通過調查,發現成都燒鵝仔雖然貌似廣東燒鵝仔的加盟店,但在菜品及服務質量上卻與真正燒鵝仔的加盟店相去甚遠;另外,成都燒鵝仔為擴大影響,公開在當地報紙和店堂內的宣傳材料上,以廣東燒鵝仔加盟店的名義對外宣傳,使當地消費者誤認為廣東燒鵝仔確實進入了當地市場,成都公司的行為對廣東燒鵝仔進入該地區造成了很大的阻礙。廣東燒鵝仔遂以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了成都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成都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成都公司的上訴。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沈陽小土豆身上。小土豆是沈陽的知名品牌,目前在全國發展了一百多家加盟連鎖店。北京有家企業想搭便車,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東北小土豆餐飲有限公司,并開設了一家北京小土豆餐廳,模仿沈陽小土豆的外觀設計和裝潢風格,進行店堂內外的裝修設計。很明顯,北京的小土豆在企業名稱使用上使用了與沈陽小土豆相同的文字,并在餐廳外的招牌廣告上使用“小土豆”或“東北小土豆”和“小土豆餐廳”字樣,與沈陽小土豆的商標文字相同。雖然字體不完全相同,但因視覺上兩種字體相近,在招牌背景顏色及文字均相同的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分清字體上的差異,更無法分清北京的“小土豆”字體與沈陽的小土豆商標的區別。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北京小土豆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使普通消費者對其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造成混淆,侵犯了沈陽小土豆的商標專用權。
近兩年,由于企業和個人無形資產保護意識的增強,這類糾紛有上升的趨勢。歸結一下,此類糾紛有些是侵權方并非故意而為,原因是我國現在對商標和企業名稱采取的不同的行政管理體系。商標的注冊由國家商標局負責,而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則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比如北京某企業獲準注冊了AA商標,使用在中式快餐服務上,且在北京地區贏得良好的商譽。一提AA大家立刻就能想起是誰。上海如果有一家企業,在不知道北京AA的情況下,也使用AA作為企業字號同樣注冊了一家中式快餐店。根據我們現有的工商管理規定,當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保護在先權利”,因此,上海的AA快餐店就侵犯了北京這家公司的AA商標專用權。但是這種侵權可能不是故意的,因為上海的那家企業可能不知道北京有個知名的AA商標,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時,通過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只要沒有發現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就可以申請登記注冊,所以說這種侵權并非故意而為。(聲明一下,即使不是故意侵權的,如果北京公司追究也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大多數的商標侵權行為,都是侵權者故意而為的,目的很明顯,就是要借別人的品牌搭便車。上面提到的我們代理的那兩起商標侵權案,侵權方都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
上述兩種情況是第三方對特許者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另一種常見的是加盟者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繼續使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從而構成商標侵權。
2.版權侵權
由于版權是自動生成的權利,不以登記注冊與否而存在,因此,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對于特許者提供的運營管理手冊、VI手冊等相關資料的版權是屬于特許者所有的。加盟者即使取得了該等文件資料的使用權并不當然享有了它們的版權。也就是說,加盟者可以使用這些資料,但是,未經特許者同意,不能擅自出版發行……
有的加盟者在解除特許加盟關系后,利用以前掌握的特許者的有關資料,甚至完全抄襲這些資料內容,編輯成冊自己出書,或者是宣傳冊中使用了別人的圖片或設計,都構成版權侵權。
版權侵權的情況在實踐中發生的不是很多。
(三)不正當競爭糾紛
在 特許經營 領域,由于打的是品牌戰,同行之間各有特色,因此,因同行業競爭引發的糾紛,相對較少。相反,由于 特許經營 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繼續從事與特許者相同的行業所產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特許者的離職員工,利用在特許企業工作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展開與受聘企業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在 特許經營 企業中也時有發生。
在宣傳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仍然認為其與某知名特許品牌有關聯,以便到達搭車目的,即為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加盟者與特許者的糾紛
加盟者在經營中與第三方發生糾紛,從而引起的加盟者與特許者之間,以及特許者與第三方之間發生的糾紛。其中,尤以特許總部與加盟店有產品配送關系的企業發生此類糾紛的為多。例如,某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質量問題與消費者產生糾紛,在此過程中,一方面,加盟者認為特許總部配送的產品有問題,總部則認定加盟店存放或操作不規范,加盟者與特許者的糾紛就此產生;另一方面,由于加盟者使用的是特許者的商標或商號,消費者則可能忽略加盟者的獨立法人地位,而從品牌的角度出發,把糾紛推向特許者。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糾紛,出現了就要考慮解決。
如何解決 特許經營 糾紛
1.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訴訟或者仲裁
協商調解方式是最不傷和氣的,如果能夠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雙方還有繼續合作的可能。但是,協商一致后,如果對方賴帳,協商的結果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訴訟方式的好處在于:糾紛解決的相對徹底,法院具有強制執行力,判決結果有保障。但是訴訟時間長,有的案子可能要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不服再上訴等幾個來回,如此下來,幾年也就過去了。鑒于訴訟的周期長,我們現在為客戶制作合同時,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確仲裁為爭議解決方式,以圖縮短糾紛的解決時間,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條款一般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協商仲裁。但是在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情況下,就不能采取這種方式。
2.針對糾紛類型采取不同解決方式
作為律師,我當然希望有更多的受托客戶,打官司也好,進行仲裁也罷,我們有更多的事情可做。但是,我們并不鼓動客戶一有糾紛就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幫助客戶分析,采取哪一種方式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更有利于維護客戶的利益。
具體到采取哪種方式,可參照的因素很多,與糾紛的類型有關,與糾紛產生的過程有關,與企業的實際狀況有關,與糾紛產生的對象也有很大關系。
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采取協商調解方式為好。具體步驟是先發糾正通知進行協商整改,沒有效果的再發律師函,還沒有起到震懾作用的,就得考慮仲裁或訴訟解決了。一般而言,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多發生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在此情況下,雙方之間還存有利益牽扯,除非雙方分歧特別大,無法再繼續合作,甚至可能反目成仇,若非如此,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還是和氣生財、協商解決爭議為好。但是在雙方解除合作關系后,遇有加盟者拖欠特許者相關費用,繼續使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或標識;或者特許者不履行返還加盟者保證金義務時,雙方由此產生的糾紛,調解意義不大,一般都要通過訴訟來解決。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因其性質較合同糾紛嚴重,而且大多發生在特許者或者加盟者與第三方之間,從打擊侵權者或者不正當競爭者的力度出發,一般采取訴訟方式較好。究竟采取哪一種方式更適合,建議咨詢律師,他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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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常見的特許經營糾紛及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