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管理,對公司呈文工作做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公司公文的種類:決定、通知、報告、請示、批復、復函、會議紀要。
第二條:公文格式包括:標題、公文編號、機密等級、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機關印章、成文年月日、抄報單位、負責制份數、緩急程度等。
1、 公文標題應準確、文字要簡練。標題應位于主送機關名稱的上端,正中位置。
2、 公文開頭,一般要寫上主送機關名稱,主送機關名稱要寫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
3、 頂格書寫。
4、 公文編號,應包括單位代字、年號、順序號。公文編號要寫在標題之下,正中位置。
5、 公文的主體部分是正文。
6、 公文附件的名稱和件數,應在正文之后,機關落稱名稱之前,加以注明。
7、 發文機關名稱要寫于正文之后,偏右位置。
8、 成文日期要用漢字書寫,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成文日期。成文日期要寫在制發公文機關名稱之下。
9、 公文要加蓋行文單位公章。公章要蓋在機關名稱和日期上。
10、 如公文除主送機關外,尚須送有關單位閱知的,要于文件末尾寫上抄報、抄送機關名稱。給上級機關用抄報、平級用抄送。
11、 會議通過的文件,應注明會議名稱、通過日期、編列號。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的行文關系,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而定。
1. 各單位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請示時,應當抄報越過的單位。
2. 各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
3. 需以連鎖公司名義請示上級各有關單位解決的公文,由公司各歸口部門草擬初稿送總經理辦公室,經審查由公司領導批準發出。
第四條:公文處理程序包括:收文、分辦、批辦、催辦、擬稿、審核、簽發、傳遞、立卷、銷毀等。
1. 公司各部門向上級的請示文件或要求批準下發的文件,均應送總經理辦公室秘書處理,批準下發文件應使用“發文稿紙”。
2. 公文由總辦秘書拆封、登記、總辦主任根據公文內容和性質,提出呈辦意見,呈請有關領導閱示,并統一使用“文件處理表”(見附件二)。
3. 凡上報下發的文件,經相應的主管領導審稿后送公司領導批簽發。
4. 公司辦理完畢,承辦人員應根據文書立卷的要求把公文有效原稿和有關材料整理好,送交文秘檔案主管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當存檔的文件。
第五條:公司公文要求
1. 為利于文件的管理、立卷和查考,在公司范圍內統一文件格式。文件用紙統一用單頁十六開規格。
2. 公司對外的請示報告或下發的決定、重要通知、批復等公文,采用文件用紙,對外發的函件或一般通知,則采用公函用紙。
3. 對外或下發的如決定、重要通知、批復、復函等文時,視其需要,公司總經理及門店店長須在文件正稿的“簽署人”一欄上署名,以示負責。
第六條:公文的打印:
1. 正式發出的文件均須經過打印和校對。
2. 公文打印嚴格按公文的結構和尺寸打印。
3. 凡金錢數字、人名、地址、日期及含有重要意義之辭句,不得涂改或挖補,數字應大寫。
4. 上報、下發文件的份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第七條:公文立檔
1. 公司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當它完成了傳達辦事意圖之后,負有備作查考作用,需要加以整理保存。
2. 負責公文管理的人員,平時必須做好公文的立卷工作,年未集中分類立卷。立卷要根據發文機關、問題、時間、名稱等特征,按照內在的歷史聯系進行立卷,立卷前應編好目錄,并依內容的重要程度確定案卷的保管年限。
第八條:公司及面店印鑒使用:
公司及面店印鑒由公司及面店指定的專責人員掌握,掌握人不在時,可委托指定的兼管人掌管;以公司名義簽署的文件、 合同 (協議—)或以名義對外發出的信函用印,均要公司及面店有關領導簽批才可用印;任何人使用公司及門店印鑒或法人手跡章,都應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一條:公司公文的種類:決定、通知、報告、請示、批復、復函、會議紀要。
第二條:公文格式包括:標題、公文編號、機密等級、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機關印章、成文年月日、抄報單位、負責制份數、緩急程度等。
1、 公文標題應準確、文字要簡練。標題應位于主送機關名稱的上端,正中位置。
2、 公文開頭,一般要寫上主送機關名稱,主送機關名稱要寫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
3、 頂格書寫。
4、 公文編號,應包括單位代字、年號、順序號。公文編號要寫在標題之下,正中位置。
5、 公文的主體部分是正文。
6、 公文附件的名稱和件數,應在正文之后,機關落稱名稱之前,加以注明。
7、 發文機關名稱要寫于正文之后,偏右位置。
8、 成文日期要用漢字書寫,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成文日期。成文日期要寫在制發公文機關名稱之下。
9、 公文要加蓋行文單位公章。公章要蓋在機關名稱和日期上。
10、 如公文除主送機關外,尚須送有關單位閱知的,要于文件末尾寫上抄報、抄送機關名稱。給上級機關用抄報、平級用抄送。
11、 會議通過的文件,應注明會議名稱、通過日期、編列號。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的行文關系,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而定。
1. 各單位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請示時,應當抄報越過的單位。
2. 各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
3. 需以連鎖公司名義請示上級各有關單位解決的公文,由公司各歸口部門草擬初稿送總經理辦公室,經審查由公司領導批準發出。
第四條:公文處理程序包括:收文、分辦、批辦、催辦、擬稿、審核、簽發、傳遞、立卷、銷毀等。
1. 公司各部門向上級的請示文件或要求批準下發的文件,均應送總經理辦公室秘書處理,批準下發文件應使用“發文稿紙”。
2. 公文由總辦秘書拆封、登記、總辦主任根據公文內容和性質,提出呈辦意見,呈請有關領導閱示,并統一使用“文件處理表”(見附件二)。
3. 凡上報下發的文件,經相應的主管領導審稿后送公司領導批簽發。
4. 公司辦理完畢,承辦人員應根據文書立卷的要求把公文有效原稿和有關材料整理好,送交文秘檔案主管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當存檔的文件。
第五條:公司公文要求
1. 為利于文件的管理、立卷和查考,在公司范圍內統一文件格式。文件用紙統一用單頁十六開規格。
2. 公司對外的請示報告或下發的決定、重要通知、批復等公文,采用文件用紙,對外發的函件或一般通知,則采用公函用紙。
3. 對外或下發的如決定、重要通知、批復、復函等文時,視其需要,公司總經理及門店店長須在文件正稿的“簽署人”一欄上署名,以示負責。
第六條:公文的打印:
1. 正式發出的文件均須經過打印和校對。
2. 公文打印嚴格按公文的結構和尺寸打印。
3. 凡金錢數字、人名、地址、日期及含有重要意義之辭句,不得涂改或挖補,數字應大寫。
4. 上報、下發文件的份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第七條:公文立檔
1. 公司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當它完成了傳達辦事意圖之后,負有備作查考作用,需要加以整理保存。
2. 負責公文管理的人員,平時必須做好公文的立卷工作,年未集中分類立卷。立卷要根據發文機關、問題、時間、名稱等特征,按照內在的歷史聯系進行立卷,立卷前應編好目錄,并依內容的重要程度確定案卷的保管年限。
第八條:公司及面店印鑒使用:
公司及面店印鑒由公司及面店指定的專責人員掌握,掌握人不在時,可委托指定的兼管人掌管;以公司名義簽署的文件、 合同 (協議—)或以名義對外發出的信函用印,均要公司及面店有關領導簽批才可用印;任何人使用公司及門店印鑒或法人手跡章,都應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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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呈文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