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168消息】收瓶、灌裝散酒、貼假商標,一瓶瓶“ 牛欄山 ”就可以“出廠”了,這些冒牌 牛欄山 酒被銷售至寧津及周邊地區20余家超市、飯店。近日,寧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制售假酒案。
去年, 牛欄山 酒寧津代理司某發現,自己的銷售區域市場上出現了不少假 牛欄山 白酒。司某走訪調查得知,劉某在寧津境內銷售假 牛欄山 白酒,隨后司某向警方報案。很快,寧津警方就將劉某銷售的“ 牛欄山 ”白酒扣押,并請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牛欄山 酒廠,對劉某銷售的“ 牛欄山 ”酒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證實寧津警方扣押的“ 牛欄山 ”白酒屬侵犯“ 牛欄山 ”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劉某只是銷售并不生產,那假酒從何而來?經警方調查,假冒 牛欄山 白酒來自北京市大興區。周某今年32歲,湖北省隨州人,住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邢各莊村,他將從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某酒廠購買的散裝白酒,灌裝到收購的 牛欄山 酒瓶中,用購買的假冒 牛欄山 商標、瓶蓋、酒盒、包裝箱等包裝加工成 牛欄山 白酒。
據悉,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間,周某銷售給劉某的假白酒,貨款近12萬元。從銷售記錄看,劉某購進假冒 牛欄山 白酒后,銷售到寧津縣20余處飯店、超市,銷售額共計14余萬元。
日前,寧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周某、劉某庭審中均自愿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又系偶犯、初犯,劉某案發后有自首行為,其行為均可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去年, 牛欄山 酒寧津代理司某發現,自己的銷售區域市場上出現了不少假 牛欄山 白酒。司某走訪調查得知,劉某在寧津境內銷售假 牛欄山 白酒,隨后司某向警方報案。很快,寧津警方就將劉某銷售的“ 牛欄山 ”白酒扣押,并請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牛欄山 酒廠,對劉某銷售的“ 牛欄山 ”酒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證實寧津警方扣押的“ 牛欄山 ”白酒屬侵犯“ 牛欄山 ”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劉某只是銷售并不生產,那假酒從何而來?經警方調查,假冒 牛欄山 白酒來自北京市大興區。周某今年32歲,湖北省隨州人,住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邢各莊村,他將從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某酒廠購買的散裝白酒,灌裝到收購的 牛欄山 酒瓶中,用購買的假冒 牛欄山 商標、瓶蓋、酒盒、包裝箱等包裝加工成 牛欄山 白酒。
據悉,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間,周某銷售給劉某的假白酒,貨款近12萬元。從銷售記錄看,劉某購進假冒 牛欄山 白酒后,銷售到寧津縣20余處飯店、超市,銷售額共計14余萬元。
日前,寧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周某、劉某庭審中均自愿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又系偶犯、初犯,劉某案發后有自首行為,其行為均可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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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收購的牛欄山酒瓶 冒牌酒銷至20余飯店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