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小紅書平臺商品發布合規性,保障消費者權益,小紅書發布《小紅書第三方商家兒童化妝品商品發布規范》,來看詳細規則!
第一章 概述
1. 【目的】
為保證小紅書平臺兒童化妝品商品發布的合規性,指導商家正確、合理提供兒童化妝品的品質、功效及安全信息,規范平臺上有關兒童化妝品的宣稱用語,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規范。
2.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在小紅書平臺上銷售兒童化妝品的商家及其商品的發布、質量管理違規處罰等。兒童化妝品應發布在以下類目:
(1)母嬰用品-尿褲洗護/哺喂/車床/家居-兒童彩妝;
(2)母嬰用品-尿褲洗護/哺喂/車床/家居-寶寶洗浴護膚品。
3. 【術語和釋義】本規范所稱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
第二章 商品規范
4. 商品發布規范
在遵循《小紅書商家商品發布規范》的前提下,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4.1 資質要求
在小紅書平臺發布和銷售兒童化妝品,應具備以下資質并符合相應的標注或展示要求。
備注:
(1)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進行標簽標識;
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照《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
商家在發布2022年5月1日后注冊或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時,需同步在商品主頁面清晰展示標注有兒童化妝品標志的產品包裝圖片;
發布2022年5月1日前注冊或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則需在2023年5月1日前在商品主頁面補充展示清晰標注有兒童化妝品標志的產品包裝圖片。
(2)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標志的公告》,兒童化妝品標志的名稱為“小金盾”。
4.2 標題發布規范
4.2.1 標題必須包含以下元素:品牌+商品名稱+凈含量。
4.2.2 品牌名只能有一個且必須為經小紅書許可的品牌名稱,商品名稱需是化妝品類的產品名稱,建議英文名稱放在中文名稱前面,中間用“/”分開,例如:“BabyElephant/紅色小象”。如果中英文品牌不全,可只寫其中一個。
4.3.3 標題中關于商品本身的描述必須與實物所載明的內容一致,不得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用語、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詞。
4.3 主圖發布規范
主圖圖片必須達到3張且必須為實物拍攝圖。
4.4 屬性信息發布規范
商品發布時必須正確標注產品規格類型、功效、產地、保質期、限制使用日期范圍、凈含量、適用膚質、是否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編號等。商品屬性信息欄填寫的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原銷售目的國/地區相關標準。
4.5 商詳信息發布規范
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商詳信息中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4.5.1 “常見問題”版塊區內容:
1)物流問題:必須清晰說明發貨方式,發貨時間,清關方式以及預計的收貨時間(基于符合平臺規則的前提下)
2)包裝問題:必須對包裝方式做簡要說明
3)購買憑證(是指商家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購買憑證):必須標明是否含有購買憑證,如果不包含需做解釋說明
4)退換貨政策;必須標明與商品基礎信息相一致的退貨政策且做簡單說明
4.5.2 “圖文詳情”版塊區內容:
(1)成分展示要求:可用文字或圖片形式,圖片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見。
(2)產品主要功效、適用人群:根據產品實際的效用如實向買家說明,禁止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明確說明化妝品的適用對象及人群。
(3)防偽碼驗證方式:有防偽碼驗證的,必須清晰地展示該商品最新且有效的真偽驗證方式。
(4)包裝實物圖:發貨包裝說明及實物包裝圖展示。
(5)版本說明:如同款產品因銷售目的國/地區不同,存在多個不同外包裝版本、語言版本的,則必須在描述頁面中說明該產品的不同國家/地區、新舊更替等所有版本,以及當前在售商品的所屬版本。
(6)各品類特殊說明
(7)使用說明:要說明正確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順序)。
(8)原包裝上有警示語的,需要注明。
(9)有品牌授權、權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資質的,需要展示。
(10)中文標簽:如貿易模式為國內一般貿易的商家的進口商品,需要展示該商品中文標簽圖。
4.6 商品發布禁止事項
4.6.1 依據《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未明示適用于兒童的化妝品,其商品標題、主圖、屬性、詳情頁等不得以圖案或其他形式顯示或暗示為兒童用化妝品。取得3C認證但未按照兒童化妝品要求申報的兒童裝扮玩具商品頁面不得出現未成年人使用該商品化妝的圖片或視頻,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可用于未成年人化妝的描述信息,同時詳情頁需注釋“非兒童化妝品”相關溫馨提示。申報為兒童化妝品的,產品中文名稱或包裝可視面中應明示適用于兒童等說明性用語。
4.6.2 禁止無相關成分檢測證明前提下宣傳商品 “安全無毒”、“環保材質”、“無毒”、“不傷皮膚”、“成分自然”、“ 天然成分”、“溫和不刺激”、“不含防腐劑”、“不含抗生素”、“不含激素”、“不含香精”等虛假信息誤導購買行為。
4.6.3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兒童化妝品禁止宣傳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處方、藥用、治療、解毒、抗敏、除菌、無斑、祛疤、生發、溶脂、瘦身及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4.6.4 依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使用人群為嬰幼兒(0~3周歲,含3周歲)的化妝品,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使用人群為兒童(3~12周歲,含12周歲)的化妝品,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護發、防曬、修護、舒緩、爽身。
4.6.5 兒童化妝品的商品禁止發布在與化妝品無任何關聯性的類目下(如玩具),從而誤導消費者商品不是化妝品,造成使用安全隱患。兒童化妝品的商品需準確發布在母嬰用品-尿褲洗護/哺喂/車床/家居-兒童彩妝活母嬰用品-尿褲洗護/哺喂/車床/家居-寶寶洗浴護膚品下
4.6.6 依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標識“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非兒童化妝品禁止宣傳“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誤導消費者可用于兒童人群。
4.6.7 依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
4.6.8 依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兒童化妝品配方設計應當遵循安全優先原則,禁止發布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染發、燙發等為目的的原料的兒童化妝品。
4.6.9 進口商品的原標簽上,以下信息需要在商品詳情頁上有如實的中文翻譯:品牌、品名、原產國、凈含量、保質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成分表、使用方法、批次/批號、功效宣稱、致敏成分及潛在致敏物質(原標簽上顯示時標注)和警示語(原標簽上顯示時標注)
5. 產品質量規范
5.1 進口化妝品必須符合原產地/原銷售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要求,產品質量實行商家負責制。化妝品上線前,商家需要對化妝品的成分表、產品安全性數據、產品功效支撐數據實現自我備案。
5.2 小紅書有權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反饋以及風險判斷等因素,對商家及商品進行抽檢。
第三章 違規處理
6. 商家發布的商品違反本規范之規定,或者出現被政府主管部門、媒體、消費者投訴或者曝光等情況的,小紅書有權依據《小紅書第三方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對該商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商品發布或展示、下架或凍結商品、扣分、扣除保證金或貨款、屏蔽店鋪、清退商家等措施。
7. 小紅書對商家采取的處罰措施不免除商家所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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