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微博“明碼標價”產業鏈浮出水面》引發熱議,有網友提出:如果真有“微博軟文”而來的收費,無異于博主在微博自媒體收費廣告,這就要看軟文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忽悠欺詐;另一方面,無論明星還是公關公司,如果真有微博上的經營行為,則應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申報、并照章納稅。
而在此稿見報后,一位經紀人曾向記者喊話:明星發微博軟文哪能和代言一樣啊?代言可是正大光明交稅的!
那么,微博營銷就不交稅了嗎?就網友關心的話題,以及該經紀人的喊話,記者采訪了相關業內人士。
通過經紀公司運作20%個人所得稅變成5%公司營業稅“通過微博營銷形成的收益,的確會存在逃稅漏稅的情況”,滬上某會計事務所資深注冊會計師告訴記者,特別那些是沒有經紀公司的小明星或其他領域名人,很容易因為這筆收入是“非工薪收入”,而忘記申報個人所得稅。
他向記者表示,就其所接觸的案例來看,為了規避此類問題,一些明星會成立自己的經紀工作室,把個人行為轉化公司行為,“那么本來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變成公司營業稅。”記者了解到,如果屬于公司行為,公司繳納營業稅的稅率在5%左右。如果不走公司流程,自己接活兒,就屬于個人勞務報酬,超過800元的要征收20%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辦法。
該會計師表示,對于明星來說,通過經紀公司運作,不僅可以避稅,也可以避免“忘記”申報個人所得稅。過去的幾個“腕級”明星因被稅務部門查處偷稅漏稅而形象崩塌,都是前車之鑒。
項目層層拆分轉包沒有規范合同只約束分成比例“一個項目,要轉好幾個"包工頭",才最終到明星或大號手里。支付方付出的錢,和博主最后收到的錢,差距會很大。”一位新媒體營銷公司的商務經理告訴記者,每一個層級之間,甚至不一定是正規公司與正規公司的對接,每個層級之間約束的分成比例也不相同。
據他透露,這些層級之間的很多合同都不是規范合同,只能算是約束了分成比例的合作備忘錄,不開發票的狀況也較為普遍。
上述人士向記者表示,微博營銷同時還存在一些“隱性而靈活”的交易模式,比如發微博軟文不作為一個單獨收費項目,而是打包到另一個整合式項目里,這樣可以做到“交易存在,而賬面上不顯示出來”。
網絡新產業亟待規范律師建議明星“標注廣告”以自保互聯網發展迅速,而針對互聯網新興產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未跟上。
受訪專家表示,日前國內正在激辯電商交稅問題,而基于互聯網的經營行為不僅僅有電商,對于新媒體營銷產業,也應出臺相關法律予以規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向記者表示,微博的性質為自媒體,微博營銷容易涉及虛假宣傳、商業詆毀和誹謗方面的風險。
他表示,明星微博做出品牌效應后,接收正常代言可以理解,“但應該在發微博時,顯著標明是廣告,讓消費者自己判斷;如果把廣告作為個人感受發表,不做任何標識,就有可能對消費者形成誤導。”
他告訴記者,以郵箱廣告為例,已有相關規則出臺,凡是廣告郵件都會標注“AD”,這個形式也可以為明星名人做微博營銷所借鑒。
他認為,這同樣也是明星自我保護的方式,一旦其在微博上宣傳的產品出現問題,只要顯著標明過,那么大部分責任歸于企業;不標注的,則要承擔個人誠信道德風險,對明星聲譽可能造成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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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微博營銷”呼吁規范盡快出臺